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承包人的主要诉讼请求之一就是主张发包人支付工程价款,而工程价款的金额则取决于承包人已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那么对于发承包双方对施工量存在争议的案件,承包人该如何证明自己的工程量呢?
一、法律规定
首先,我们来看一下法律对此是如何规定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二十条,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的,可以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
第二十一条,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根据以上规定可知,在工程量有争议时,承包人可以从两个方面着手证明自己的工程量及对应价款,一是提供签证等书面文件对工程量进行证明;二是提供发包人未在约定期限内回复竣工决算文件的证据。
二、 “签证等书面文件”在司法实践中的认定
关于第一点“签证等书面文件”,在司法实践中,主要包括以下文件:
1、工程签证单
2、工程联系单
3、工程变更单
4、有关工程量的会议纪要
5、工程交接的记录
6、工程监理的材料
7、发承包方就工程对账或结算单
8、发承包方就工程量签署的补充协议或其他书面文件、往来函件、聊天记录等
那么以上材料是否都有证明效力呢?只要提出就能被法院认可呢?
答案是不一定。在司法实践中,是否有证明力涉及到文件的签署主体或书面文件的确认主体。这里需要提醒大家,很多承包人认为只要有承包人盖章的签证单或发包人员工的签字文件就可以证明工程量,这其实是一个误区,法院在认定以上材料的时候,往往涉及以下主体才能作为有力的证明材料,主要包括:
1、发包人盖章确认的文件;
2、发包人施工合同中授权代表或项目经理签字确认的文件,但合同中明确排除有关人员不能确认工程量的除外;
3、工程的监理方盖章确认或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的文件,但合同中明确确认监理仅具有签署技术签证权利的除外;
4、发包人其他授权人员签署的文件,如没有明确授权,仅是发包人员工签署,一般法院也很难认可证明效力。
除了以上主体确认外,其他的无有效主体书面确认的文件,往往很难被法院认定有效证据。
施工合同
三、 “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在司法实践中的认定
关于第二点,如果双方在施工合同中约定了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一定期限内不回复视为认可,那么承包人可以提交向发包人发送竣工结算文件及对方未在约定时间内回复的证据,让法院据此认定工程价款。
但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施工合同采用的是建设部制定的格式文本,以上约定是在通用条款中,并未在专用条款中特别约定,一般实践中法院是不予认可的,需要承包人提交其他证明双方确认工程量的证据。
四、收集证明工程量及结算价款的新证据
但在实践中,确实有很多施工项目,因为承包人处于弱势方而无法取得发包人盖章或以上人员签字的文件,合同中也没有约定逾期不回复竣工结算文件视为认可的条款。这个时候该怎么办呢?
建议要及时补充新的证据,在双方关系还未完全恶化时,通过双方的聊天记录或通过电话录音的方式,与发包人代表或项目经理确认工程量及对应的价款。
取证的小技巧:
承包人可以以公司财务例行审计的理由,请求发包人配合对施工项目价款做一个对账单/询证函,一般发包人此时会比较放松警惕,如果配合盖章,那么承包人就取得了证明工程价款的重要证据。
最后,如果以上的材料承包人都无法提供,也无法收集新证据,那法院一般会启动工程造价审计,最终以审计的结果作为确定工程价款的重要依据,但审计费用一般较高,而且耗时较长,因此建议还是能够尽量搜集或补充前面提到的书面证据来证明工程量。
工程量的确认是建设工程纠纷案件中法院需重点查明的事实之一,也将直接影响承包人所能主张的工程价款的高低,因此建议承包人在签署合同时就要确认好发包人代表、项目经理及其能签署文件的权限,在后续工程各阶段及增项发生时要及时与有权代表签字确认或让发包人盖章确认,以避免在诉讼过程中处于被动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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