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处理“刑民交叉”的案件中,“先刑后民”已经成为法院特别是基层法院固有的处理模式。
受此思维模式影响,在金融借款纠纷案件中,银行合法有效的抵押物,因抵押物涉及刑事问题,迟迟得不到处置。刑事案件办理的过程往往时间久,银行对抵押物债权的实现也是有时间要求的,面对抵押物已被刑案查封的情形,银行能否对该抵押物进行拍卖?实践中各个法院在处置上是存在争议的。即使抵押物以违法所得购买,银行享有的抵押权仍合法有效,基于债权债务关系享有的优先受偿权应当优于刑事被害人获得退赔的权利。
法律依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第二款和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即使抵押物已被生效的刑事判决查封甚至没收,并不影响已经合法成立的抵押权优先受偿权。
首先,第十一条规定被执行人将刑事裁判认定为赃款赃物的涉案财物用于清偿债务、转让或者设置其他权利负担,如果第三人系善意取得涉案财物的,执行程序中不予追缴。也就是说,银行享有的抵押权如何符合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在银行已按约发放贷款、房产已办理抵押登记且银行对抵押物的违法性瑕疵不知情的情况下,即使另案刑事判决已经将房产以违法所得为由予以没收,也不应影响银行就该抵押物享有的优先受偿权。
其次,银行基于债权债务关系享有的优先受偿权优于刑事案件被害人获得退赔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被执行人在执行中同时承担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其财产不足以支付的,按照下列顺序执行:(一)人身损害赔偿中的医疗费用;(二)退赔被害人的损失;(三)其他民事债务;(四)罚金;(五)没收财产。债权人对执行标的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其主张受偿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前款第(一)项规定的医疗费用受偿后,予以支持。
债权人
应对措施
(一)认真做实贷前调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第三人善意取得涉案财物的,执行程序中不予追缴。在具体案例中,如果银行明知抵押房产系抵押人用违法所得购买,将被法院认定为抵押合同无效。为此,银行客户经理在发放贷款办理抵押手续前,应对所抵押财产和财产所有权人进行深入调查,一旦发现财产所有权人有违法犯罪倾向,要谨慎介入,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银行内部制度的规定,进行贷款的审核与发放。
(二)有效实施权利救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虽然颁布于2014年,但由于部分法官(包括银行法务人员)受 “先刑后民”习惯性裁判思维的影响,在审理时经常要求民事案件的判决应当等待刑事案件的裁判结果,造成民事案件审判期限被无故延长。在执行过程中,当被执行人需要同时承担民事和刑事责任时,执行法院又往往以刑事被害人作为优先退赔的对象,而否认有抵押权的债权优先受偿的权利。一旦碰到类似情况,银行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的相关内容,主动与法官沟通,改变此前法官的固有想法。如果法官坚持按习惯思维,判决银行不具有优先受偿权,应向上级法院提起诉讼,甚至提起再审。
(三)无需等待公安解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五条明确规定,对侦查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人民法院执行中可以直接裁定处置,无需侦查机关出具解除手续,但裁定中应当指明侦查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事实,这在程序上为抵押权人享有优先受偿权排除了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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