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实务中,抽逃出资、出资不实、逾期出资、瑕疵出资等情形均可引发股东出资纠纷。其中,因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引发的股东出资纠纷最多。
具体来讲,股东出资纠纷的主要类型如下:
一是逾期出资纠纷。在实务中,逾期出资主要指股东没有按协议约定或章程规定的期限足额缴纳出资,或未按规定的时间缴纳首次出资或后续出资义务的情形。
二是抽逃出资纠纷。抽逃出资是指股东缴纳出资后,采取隐蔽的手段,私自将出资进行转移或抽走的行为。在实务中,抽逃出资主要表现在:股东将出资款项转入公司账户履行验资手续后又转出;股东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个人出资转出;通过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再以虚增利润进行盈余分配的形式转出;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及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
股东出资
三是不实出资纠纷。不实出资又称瑕疵出资,是指股东虽履行了出资义务,但其履行出资义务的金额或出资价值未达到协议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的标准。其具体表现形式包括在以非货币出资时,用于出资资产的实际价值明显低于公司章程或合作协议规定的金额。
四是虚假出资纠纷。虚假出资是指股东以出资的假象表示出资,而实际并未真实出资的情形。实践中,具体表现形式为在以实物、·知识产权、股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财产进行出资时,未将实物、知识产权、股权、土地使用权交付公司使用或者未办理产权转移手续;或者以无真实流水的虚假银行凭证、对账单骗取验资报告等虚假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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