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费隐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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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法律规定,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主要的职权就在于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一般不会主动介入公安机关的侦查。
提前介入公安阶段的侦查活动属于特殊的情况。但是,在某些情况下,检察院必须介入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并且向公安机关送交明确的侦查提纲,要求公安机关办理,这也是检察院正常的履职活动。
检察院应该给公安机关送交侦察提纲的情况有以下3种:
1、批准逮捕后要求公安机关继续侦查;对于继续侦查的案件,要指导后续侦查方向。
2、不批准逮捕后要求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对于不批准逮捕的案件,要指导公安机关继续补充侦查材料。
公安机关
3、审查起诉阶段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对于审查起诉阶段发现起诉材料不足的补充一些侦查材料。
检察院在刑事诉讼过程中除了提前介入公安机关侦查活动外,在批捕环节前后和审查起诉阶段,对案件后续的侦查工作提出明确的继续侦查提纲或者补充侦查提纲,对公安机关后续的侦查工作提出具体的要求,是检察院正常履职的一种形式,与提前介入有着根本的不同。分工负责、互相监督的各个机关在每一个环节中各自履行好自己的职责,是刑事诉讼正常运转的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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