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女双方在结婚之前,往往有个订婚的过程,这时男方向女方给付一定数额的钱款和金银首饰,也就是我们平常所说的彩礼。若男女双方以结婚为目的同居后分手,女方需要返还彩礼吗?
根据我国《民法典》及相关家庭编的解释第5条的规定,若出现以下情况是可以拒绝返还彩礼的:
1、男女双方已经登记结婚并同居生活的。
2、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时间较长的。
根据习俗,在这种情况下,彩礼一般就不再返还;男女双方缔结婚姻,都是希望长期共同生活,如果双方不办结婚登记同居生活时间较短,双方订立婚约的目的没有实现,那么彩礼还是需要返还的。
结婚登记
3、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期间生育子女的。
男女双方同居生活,虽然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是双方的“婚姻”生活因生育子女,而更加牢固,因生育子女而更能成为一个名符其实的家庭。如果双方解除这种所谓的“婚姻”关系,将会给女方造成更大的伤害。因此,一般这种情况下彩礼不再返还。
4、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所接受的彩礼确已用于共同生活的。
一方面接受的彩礼已经在共同生活中花费掉,其权利的客体已经不存在,属于返还不能;另一方面彩礼用于共同生活,事实上已经与“夫妻”共同财产相混同,也不应当返还。
5、在婚约存续期间,婚约当事人死亡的。
因为男女双方订立婚约后,就以未婚夫妻的名义交往,在交往过程中,双方都在为将来缔结婚姻做着准备,其中一方因病或其他意外事故死亡,这种情况下婚约的解除并不是当事人的意愿,如果此时再将彩礼予以返还,与风俗习惯相违背。这里需要注明的是,在死亡前已经起诉的应予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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