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涉嫌刑事犯罪被判处没收财产,执行法院裁定执行犯罪分子个人名下房屋(以下称:“涉案房屋”),但该房屋实际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在这种情况下,另一方(以下称“异议人”)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在判处没收财产的时候,不得没收属于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者应有的财产”,向执行法院申请案外人执行异议,请求执行法院裁定中止执行或保留其应有份额,以此维护夫妻共有的涉案房屋中属于自己应有部分的合法权益。
一、夫妻婚姻关系继续存续的,异议人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预留异议人对涉案房屋拍卖款享有的份额。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因此,在涉案房屋未分割的情况下,执行法院可继续执行涉案房屋。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规定:除了特殊情况下,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不可分割共同财产。因此,异议人与犯罪分子在未离婚的情况下,无法对涉案房屋进行分割。
综上所述,夫妻婚姻关系存续的,夫妻共有房屋无法分割,异议人不能请求执行法院中止对涉案房屋的执行。但异议人可依据刑法第五十九条之规定,向执行法院提供涉案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证明,请求执行法院在拍卖涉案房屋后,保留异议人对涉案房屋享有份额部分的价款。
共同财产
二、异议人向法院起诉离婚并分割涉案房屋的,异议人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中止对涉案房屋的执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二条第三款之规定: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诉讼期间中止对该财产的执行。因此,异议人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要求分割涉案房屋的,可向执行法院申请在离婚诉讼期间中止对涉案房屋的执行。
三、律师建议
律师在办理此类执行案件过程中,执行法院启动执行程序后,犯罪分子配偶还未确定婚姻关系是否继续存续的,可先在案外人执行异议申请书中提出两项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中止对涉案房屋的执行;2.请求依法预留异议人涉案房屋拍卖款享有的份额。待提起离婚诉讼并分割涉案房屋在内的财产后,再向执行法院补交证据材料,方可中止涉案房屋的执行。
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一定要针对不同情况不同分析,只有明确了案件事实,才能适用正确的法律依据。否则,往往错过最佳时机,导致不可逆转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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