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三与李四因感情不和,张三于2020年11月8日向该院提起离婚诉讼。
该院于2021年3月21日作出民事判决:1、准许张三、李四离婚;2、婚生女儿张三1由李四抚养,张三每月15日前支付抚养费1500元给李四。判决生效后,李四以张三在孩子出生后未尽到做父亲的抚养义务,且有伤害家人的行为为由,拒绝张三探望孩子;张三以李四不让探望孩子为由拒绝支付孩子的抚养费,张三因与李四就孩子的探视问题协商未果,而产生纠纷。
法院判决:张三享有探望婚生孩子张三1的权利;具体探望时间为,每月的第二个星期天下午二点半至五点半可探望孩子张三1,李四负有协助的义务。
案件分析
一、探望权是法律赋予的权利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的规定,对于已经离婚的夫妻,未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有探望孩子的权利,另一方具有协助的义务。张三主张要求探望婚生孩子张三1是符合法律规定,应该被法院予以支持。对于孩子来说,父爱、母爱同样重要,是否尽到抚养义务,除了支付抚养费外,探望、陪伴孩子也是孩子需要的一种抚养方式,未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定期、不定期的探望、陪伴孩子,也有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成长。
探望权是法律赋予给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权利,法律并没有对探望权附随义务,虽然抚养子女亦是父母双方义务,但抚养义务与探望权并非对应的同一法律关系;探望权具有人身属性,基于一定亲缘关系产生属于一种亲权,双方当事人也不允许以合同约定排除另一方的探望权利。
二、探望时间的确定
张三享有对张三1探望权不代表张三探望孩子频率、探望时长可以随意主张,应当围绕着是否有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的原则。
探望时间的确定法院一般考虑孩子与父母的熟悉状况、生活学习情况等,该院酌定张三每月的第二个星期天的下午二点半至五点半可探望孩子张三1,李四有协助的义务,具体探望地点仍由双方协商确定。
三、探望权受侵害不得拒付抚养费
案例中张三以需满足自身的探望为条件,拒付孩子抚养费的作法是自私和错误的,作为孩子的父亲,支付抚养费是法律义务,同样也不应附加任何条件;当然,父母未支付抚养费,有时候也并不是完全不愿履行抚养孩子的义务。
抚养子女既是父母的法定权利也是父母的法定义务,父母一方履行抚养子女的法定义务并不以探望权得以实现等为先决条件。探望权受到侵害可以依法寻求权利救济,但不能以不履行其他法定义务进行私力抗辩。
抚养费
四、探望权的限制
依据法律规定,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抚养子女的一方需要对对方存在探望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事实进行举证,例如:不按协议或判决确定的探望方式、时间、地点探望,严重影响子女生活学习;对子女有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的危险;教唆、胁迫、引诱子女实施不良行为或者违法犯罪行为等。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十六条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第四百六十四条 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的协议,适用有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规定。
第一千零五十八条 夫妻双方平等享有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共同承担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 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 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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