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快递小哥的安全问题,一直都是大家比较关注的问题。一般来说,人们都是基于快递小哥发生交通事故受伤、医疗费负担、工作压力大等等视角来看待这个问题。
那么,如果换一个视角,同样是快递小哥发生的交通事故,小哥毫发无损,对方却受伤的,基于人身损害而发生的赔偿,应该由谁来承担呢?
关于骑手交通事故责任的讨论其实持续了很久。在外卖配送时间不断压缩的背景下,骑手违反交通规则的现象屡见不鲜,事故也频频发生。
一、骑手这类灵活就业人员与平台的用工关系该如何界定?
灵活就业人员与平台的用工关系界定具体要根据外卖平台的用工模式来确定。
1.直营模式:自营骑手与外卖平台直接签署劳动合同,平台直接对骑手进行监督管理,有固定的上下班时间且有明确的“五险一金”及其他的劳动保障。该种模式下,骑手与平台的用工关系为劳动关系。
2.外包或者代理商模式:对于外包或者代理商模式的劳动关系认定较为困难,不同地区法院的观点也存在分歧,作出了不同的判决。对于大多数外包骑手,其与平台之间属于劳务派遣关系,与第三方外包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3.APP众包模式: 最难以认定的为众包骑手与外卖平台之间的法律关系。鉴于“三标准说”采用“从属性”认定劳动关系,外包骑手属于非特定的劳动者,在像“美团众包”等软件上可直接下单参与配送,其组织从属性很弱,没有像美团等外卖平台或是跑腿公司等第三方劳务派遣公司加以组织管辖监督,并且外包骑手没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其上班时间也较为碎片化,无法认定其具有人格从属性。其劳动报酬的支付方式是由平台买单还是消费者买单的界限模棱两可,并且平台经济下,身兼数职的劳动者居多,在经济方面的从属性也较弱,难以确定其与平台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二、平台对发生事故承担责任是否合适?
平台对发生的事故承担责任是比较合适的。一般来说,骑手在做外卖订单派送任务过程中穿着平台公司的相应服装,具备用工形式的外部表现。平台公司作为运营商,收取了骑手一定费用,骑手在完成派送任务之时需要遵守平台规则的约束,因此,从这些表征看,骑手接受平台公司的管理,被侵权人有权要求平台公司承担责任。很多外卖公司利用优势地位尝试“去劳动关系化”,少担责、降低运营成本,不利于对骑手的利益保障,也不利于对交通事故被侵权人的权益保障。平台公司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不过,若骑手存在重大过失,平台公司在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骑手进行追偿。
交通事故责任
三、政府和平台应该如何保障灵活就业人员在交通事故中的权益?
1、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地方性法规及司法解释等,便于界定外卖平台与骑手等灵活就业人员的关系。
目前有部分省份已经出台审理此类案件的指导意见,比如《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若干意见》就明确规定:“网络平台经营者与相关从业人员之间的用工关系性质,原则上按约定处理。如双方属于自负盈亏的承包关系或已订立经营合同、投资合同等,建立了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分配机制的,不应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实际履行与约定不一致或双方未约定的,以实际履行情况认定。”
2、制定平台灵活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办法。
目前的制度中,工伤保险需以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尽管个别地区已经开展灵活就业人员工伤保险试点,但由于劳动关系难以确定、工作流动性强、工伤事故调查取证难等问题,大部分灵活就业人员长期无法加入和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制定平台灵活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办法,保障灵活就业人员在交通事故中的权益。
3、引入外部监督,实现良性循环。
现阶段外卖行业仍处于快速发展期,若引入过多的条条框框会阻碍行业的发展,但长期来看,确实需要引入外部的监督来保障这些共享经济下的骑手。一方面政府相关部门介入监督调查,另一方面平台也可以帮助骑手组成联盟工会等组织来维权,共同保障灵活就业人员在交通事故中的权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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