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旧小区改造是一个重大民生问题,本来是一件利国利民的好事,但实施起来,还是存在一定的问题和矛盾需要调和、解决。
比如老旧小区加装电梯的问题,一方面是高层老人面临的下楼难的问题,另一方面是底层住户面临的采光、通风受影响,房子贬值的问题,无论哪一方面都是不得不解决的问题,这考验着行政、司法多方面的解决问题能力。
从既往判例分析,实践中有一种观点就是:一栋楼加装电梯不需要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只需要多数业主同意即可。
其事实依据是认为加装电梯属于:“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其法律依据是《民法典》第278条的规定:“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决定前款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物业
但这一观点明显犯了一个逻辑错误!我且不论加装电梯是否属于“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即便属于该种情形,可以由多数业主决定,但这也不意味着,多数业主就可以通过投票来侵犯其他业主的权益。这完全是两码事,多数业主可以决定加装电梯这一事项,但前提仍是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如果加装电梯确实影响到了底层业主的通风、采光、房产价值等,则必须先与底层住户协商一致,否则底层业主有权要求停止侵权(停止施工加装电梯)并赔偿损失。比如,《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三条就规定:“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不得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法律绝不允许多数人通过投票侵犯少数人,哪怕是一个人的正当、合法权益!
建筑物区分所有构成建筑物所有权的复合关系。由于权利的客体是一个集合体,故这是一个较一物一权关系复杂得多的法律关系。区分所有人在行使不动产所有权时,不但要面对他和房屋之间的“所有关系”,还要顾及他和邻居(其他区分所有人)之间的“共有关系”,其权利的行使必将受到全体区分所有权利人“共有关系”的限制,不像单一所有权关系那样可以任意行使。
老旧小区改造,加装电梯是一个容易引发矛盾的问题。但无论从法律还是情理出发,这件事最大的道理莫过于:“不能因为加装电梯而妨碍原先住户的采光、通风、房产价值等权益,如果妨碍不可避免,则应当予以补偿。”不妨碍在先权益是一个基本的法律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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