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张三与女朋友小七确定恋人关系,两人自2019年开始同居。
2020年,小七购买A市某小区房产支付首付款90万元,购房期间张三向小七的账户转账30万元并注明为购房款。2022年6月,张三与小七分手,结束同居生活。两人分手后张三起诉至法院,要求小七返还30万元。
法律分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同居期间,张三子向小七转账的30万元,小七是否应当返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条 的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
同居关系
本案中,张三与小七存在同居关系,同居期间取得的共同财产按照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张三和小七没有对房屋权属份额进行约定,双方也已解除同居关系,加之张三转账的时候也备注购房款,故应当认定张三在转账的30万元是用于购买房产的费用。
本案一审法院认定30万元是购买房产的费用,判决小七向张三支付30万元。小七不服提起上诉,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总结:
同居期间的财产,要求基于双方共同生产、共同经营、共同投入所获取的财产方可视为共有财产。同居关系期间如购置大额财产,双方之间的款项往来尽量用转账形式并备注用途,发生纠纷可确定款项来源,作为出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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