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共同共有财产如何执行?举例说明,被执行人的财产转移难度比较大的就是共有房产,相对而言执行难度也比较大。
从已知目前执行路径看主要有以下几点:
1. 查封——拍卖中给申请人、被执行人配偶笔录确认放弃共有部分—处置
2. 查封——拍卖中给申请人、被执行人其配偶议价后——处置
前两种是业务较好的法官常用方法,确实给当事人节省了大量时间,执行质效是最佳的。双方当事人利益最大化实现,而且程序是合法的,和被执行人配偶、债权人协商完全符合《查扣冻》第十二条精神,案件办理更加缓和,新矛盾产生的概率实际上是很小的。
3. 查封——申请追加配偶为本案被执行人——处置
这一路径是最难实现的,追加被执行人审查十分严格,即使双方属夫妻关系,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未经审理尚不明确,执行机构的认定违背了审理和执行基本区分原则。同时从法理角度说,认定共有财产份额属于物法范畴,而案件本身属于债法,未经质证就在执行阶段直接介入物法范畴确实不能保证结论的可靠性,新矛盾产生的概率非常大。
4、查封——析产诉讼——处置
这一路径是常见的方式,缺点就是时间较长,析产(1到2年)出来的同时,参与分配的其他申请人可以顺理成章的申请处置。
值得注意的是:析产不是处置共同共有的必要前置程序!执行法官的经验和办案能力决定了处置路径,有些案件析产未必是双方当事人都愿意的必要程序。要视情况而定。
共有财产
这一问题新版《草案》怎么说?
明确了“劣后执行”这一概念。
《草案》规定对共同财产应当劣后执行,无其他个人财产可供执行时才能执行共有财产。
“劣后执行”某种程度上说是对这一问题的回避。
实务中引入这一概念,只会让共有财产越来越难以执行,一些好的执行方法经验在执行局无法得到传承,必将使申请执行人花费很大的时间及金钱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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