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钱要还,我们都知道,但如果是签订借款合同后,出借人不肯出借,此时,借款人可以要求出借人履行吗?
案情:
张三向李四借款 10 万元应急。碍于情面李四答应了张三的请求,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合同签订后三日内提供借款。
后李四因某些原因没有把说好出借的 10 万元打给王五。
张三左等右等等不到李四的款项,一问才知道李四不肯定把钱借给他了。张三一想那么兄弟那么多年,觉得气不过,打算起诉李四要求其履行出借义务。
通常情况下,如无特别约定,合同自签字盖章后成立并生效。依法成立并生效的合同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但对于借款合同,法律作出了特殊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
《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九条
根据该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如果出借人尚未提供借款的,则借款关系不成立,既然借贷合同不成立,则借款人无权要求出借人出借款项。也就是说张三起诉李四要求履行出借的义务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但此时,若出借人存在有违诚实信用原则的情况,可要求出借人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第五百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合同效力
《民法典》第五百条
那如果是企业之间的借贷呢?则后果又不一样。贷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一条 第一款
法人之间、非法人组织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除存在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以及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
也就是说,如果是法人之间、非法人组织之间的合法民间借贷,双方对借贷合同的成立生效无特别约定的,则借贷合同自订立生效。如果出借人无故不履行出借义务的,借款人可以要求出借人履行出借义务,并赔偿损失。
但主张履行出借义务,本质上属于主张继续履行,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判断是否能够继续履行。当然也可以主张解除合同并要求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那如果是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与自然人之间的民间借贷呢?
《民法典》只对自然人借贷的成立作了特别规定,因此如果是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与自然人之间的民间借贷,则是参照法人之间、非法人组织之间的民间借贷处理。
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出借人不出借的,借款人不能要求其出借或承担违约责任,但出借人可构成缔约过失。
企业之间的借贷,若双方对借款合同的成立生效无特别约定,则合同签订后,出借人不履行出借义务的,借款人可要求出借人继续履行并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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