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费隐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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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三有一笔闲置资金,某天在微信朋友圈里看到好友李四发布的一则广告。
内容为:甲公司是在新三板挂牌的公司,之后拟在主板上市,目前有股权可以转让。张三觉得如果购买甲公司的股份,待将来公司主板上市时肯定可以大赚一笔,于是联系李四购买了甲公司价值200万元的甲公司股份2000股。
两年后,该公司仍未上市,张三经查询才发现甲公司的股票每股仅为2元,遂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股权转让合同》并返还股权转让款,经法院审查,本案涉及李四与甲公司内部人员勾结以甲公司名义签订合同,将股权转让款占为已有的刑事犯罪嫌疑。
那么该种情况下,本案的民事案件应当裁定中止诉讼,将犯罪线索移送有关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等待刑事程序终结后再恢复诉讼,还是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呢?
股权转让
根据我国相关的法律规定,如果案件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应当中止审理,但本案显然并属于该种情形。本案中李四以甲公司的名义对外签订经济合同,涉嫌将取得的财物占为己有构成刑事犯罪,而本案中张三支付的股权转让款可能被认定为犯罪嫌疑人的非法所得。
如果查证属实,本案就不属于民事纠纷,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有关违法所得要待刑事程序结束后由法院进行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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