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9月4日,11岁的张三在其法定代理人张大即张三父亲不知情的情况下,在某公司所经营的D游戏软件中用张大的身份信息注册账号并进行游戏充值。
2021年3月19日,张大发现其银行卡存在异常支出,遂将其银行卡冻结并查询交易记录,发现数笔与某公司的游戏充值交易记录,共计8.8万元。经张大询问后张三承认其偷用张大身份证注册游戏账号,并使用张大某社交软件所绑定的银行卡进行游戏充值。张大要求某公司将充值的8.8万元款项全额退还无果。
随后张三作为原告,张大作为张三法定代理人将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某公司返还充值款项8.8万元。某公司主张无须退还充值款项,认为D软件的账号由张大实名注册并使用,张三并非网络服务合同主体,张三作为原告主体不适格,且张大对其身份证、密码等重要信息没有尽到妥善保管义务,应当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法律责任
法院最终支持了张三诉讼请求,判决某公司返还游戏充值款项。虽然张大为账户注册认证主体,但结合张三与张大在案件中的证据与陈述,能够证明系张三使用账户及游戏充值行为系张三作出,因此法院认可张三主张其为充值网络服务合同的签订与履行主体。张三的充值行为发生在其11岁期间,该期间张三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充值金额高达8.8万元,已超过11岁未成年人正常消费水平,该充值行为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
张大在发现张三行为后要求某公司返还充值款项,属于明确表示对该行为不予追认。张三因充值行为,与某公司形成的网络服务合同被法院认定无效,某公司负有返还该款项的义务。因此未成年人作为限制行为能力人,进行的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的充值行为,在其法定代理人不予追认的情况下,应当被认定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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