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三向李四借款100万元,保证人王五在担保人一栏签字,借款合同中约定,张三每月按时向李四偿还本金和利息。
在合同中也明确,“如借款未按协议时间还款,担保人无条件为借款人按时还款”;当债务人张三无力履行债务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王五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王五却推托在借款合同中保证条款并非保证人自行书写,而且该条文也没有明确是债务人在不履行债务时需要保证人来承担保证责任。无奈之下,李四只能将张三和王五共同诉至法院。
法律分析: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保证责任就是为了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保证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也可以是主债权债务合同中的保证条款。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作出保证,债权人接收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
保证的方式分为连带责任保证和一般保证。连带责任保证是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但如果第三人提供的是一般保证,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的情况下,债权人才能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按照现在的规定,除法律规定得四种情形外,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人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责任。
担保责任
保证人承担的究竟是连带责任保证还是一般责任保证呢?
保证条款只需要明确保证人是否对主债务承担连带保证即可,并不需要将法条一摸一样的写在合同中。
最后还要注意一下保证合同的保证期间和保证债务诉讼时效问题。保证期间是可以约定的,但保证期间如果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其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但是如果是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一般保证的诉讼时效是从保证人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消灭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连带责任保证则是债权人保证期间届满前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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