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确定了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不得确定有罪的基本原则。
人民法院作为国家的审判机关,享有审判权,任何个人或组织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其他的一切机关、团体和个人都不得认定其有罪。该原则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人民法院是享有并行使审判权的唯一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在各自的诉讼阶段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做出的有罪认定也仅存在诉讼程序上的意义,只有人民法院能够依据事实和法律对被告人作出终局性的裁判。
二是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判决。依法判决是指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刑事程序法规定的程序,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依据刑事实体法的规定作出判决。在整个的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应当严格遵守罪刑法定等刑法原则,依据刑法、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经过公平、公开、公正的审理,在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权的前提下,根据认定的事实和法律,作出公正的审判。
这一原则在立法中具体表现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等称谓的区别,由检方承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的证明责任,疑罪从无的原则、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保障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辩护权等方面,对于整个刑事诉讼活动具有指导意义。
刑事诉讼法
《刑事诉讼法》之所以如此规定,源于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的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最终被人民法院宣告有罪之前,其生命、自由、财产不能被随意剥夺,尊严亦不能被任意践踏。因为这些是人之所以为人所应当具有的根本性权利,不能随意被侵害,法律应当予以保障。
有人可能会提出质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还需要保障吗?”答案是当然的。让我们试想一下,如果说这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精神病人、未成年人这类欠缺行为能力的人,或者是被诬陷犯罪的人,在未经任何法定、公正的程序审判之前,我们就先入为主,直接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看做犯罪人对待,并且对他们施加刑罚处罚,那么任何的个人或团体便都有可能成为所谓“正义的审判者”。然而,每个人对于个案公平正义的理解不同,个体的理性也并非绝对正确,以个体的理性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裁判结果,往往会导致灾难的发生。到那时,个人意志在某种意义上取代国家意志,法院的审判权将会被架空,国家司法制度的权威也将不复存在。
所以说,在我国,人民法院作为中立的、公正的审判机关,是能够行使审判权的唯一主体,只有人民法院能够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还是无罪、罪轻还是罪重作出最终的裁判。
历任英国大法官和总检察长的培根曾说:“一次不公正的结果只是污染了水流,而一次不公正的审判,却污染了整个水源。”如果人民法院未经法定程序或者未严格依据刑事实体法的规定就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出审判,那么裁判结果的正确性、合法性就是存疑的,很有可能导致冤假错案的发生。刑事司法活动的目的不仅仅在于惩治犯罪、使有罪之人得到惩罚,还在于查明案件真相、使无罪的人免于刑事处罚,做到不放过一个坏人,也不冤枉一个好人。
因此,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不得确定有罪的原则并非是放纵犯罪,而是对于司法权力的制约和规范,是对任何可能深陷囵圄的公民基本权利的有力保障。
作为辩护律师,我们要谨记,自己的职责和使命就是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利,使其诉讼权利不受侵害,历经公正的诉讼程序,最终得到公正的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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