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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刑事再审程序如何启动?

    2023-12-06 14:15:00
  •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再审程序有三种启动方式:一是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提起申诉启动再审;二是人民法院依职权启动再审;三是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启动再审。

    一、申请人提起申诉启动再审

    (一)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起申诉

    首先,申请人想要申请再审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申诉。

    申请人向法院提起申诉的,原则上应当向终审法院提起。但是,二审法院裁定准许撤回上诉的,申请人可以对一审判决向一审法院提出申诉。

    如果申请人越一级申诉的,上级法院应当告知申请人向终审法院提起申诉,或者交给终审法院处理,案件疑难、重大、复杂的,也可以直接处理。对死刑案件的申诉,可以由原核准死刑的人民法院直接审查处理,也可以交由原审人民法院审查。

    其次,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起申诉的,需要提交相应的申诉材料。

    申请材料包括申诉状、原审裁判文书及其它相关材料。其中,申诉状应当写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联系方式及申诉的事实和理由;已经经过人民法院复查或者再审的,应当附有驳回申诉通知书、再审决定书、再审判决书、裁定书;以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为由申诉的,应当同时附有相关证据材料;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应当附有相关线索或者材料。

    经审查,人民法院认为申请人提交的申诉材料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收到申诉材料的回执。如果认为不符合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申请人补充材料。

    再次,申请人提交申诉材料后,人民法院会对案件进行立案审查。

    人民法院对立案审查的申诉案件,应当在三个月内作出决定,至迟不得超过六个月。因案件疑难、复杂、重大或其他特殊原因,可以延长审查期限。

    立案审查的重点在于案件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条件,法定的再审条件包括:

    第一,提起申诉的主体应当为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能够提起申诉的当事人包括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

    第二,提起申诉的时间应当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两年内,但是存在法律规定的例外情形的,不受两年申诉期限的限制。

    《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试行)》(法发[2002]13号)第十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刑事案件的申诉人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两年内提出的申诉,应当受理;超过两年提出申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受理:(一)可能对原审被告人宣告无罪的;(二)原审被告人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人民法院未受理的;(三)属于疑难、复杂、重大案件的。”

    第三,提起申诉的事由属于法定的再审事由。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了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的五种情形。这五种情形分别是:(1)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2)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予以排除,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3)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4)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5)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可以看出,启动再审程序主要是因为原判决或裁定在事实认定、法律适用、诉讼程序等方面确有错误。

    《刑事法解释》第四百五十七条第二款进一步细化,规定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情形包括:(1)主要事实依据被依法变更或者撤销的;(2)认定罪名错误的;(3)量刑明显不当的;(4)对违法所得或者其他涉案财物的处理确有明显错误的;(5)违反法律关于溯及力规定的。

    最后,经过立案审查,人民法院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条件,决定依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制作再审决定书。

    (二)申请人向人民检察院提起申诉

    首先,申请人想要申请再审的,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起申诉。

    申请人向人民检察院提起申诉的,原则上应当向终审法院的同级检察院提起。如果申请人直接向上级检察院提起申诉的,上级检察院可以交给终审法院的同级检察院,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也可以直接处理。

    其次,申请人向人民检察院提起申诉的,应当提交相应的申诉材料。
    刑事
    根据《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申诉案件规定的通知》(下称《通知》)第十三条的规定:“申诉人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时,应当递交申诉书、身份证明、相关法律文书及证据材料或者证据线索。”

    再次,申请人提交申诉材料后,人民检察院有关部门应当进行审查和复查。

    根据《通知》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属于本院管辖并符合受理条件的,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在接受后七个工作日以内予以处理并告知申诉人。对受理的刑事申诉案件,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应当进行审查。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审查刑事申诉案件,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以内作出审查结案或者移送刑事检察部门办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诉人。

    如果控告申诉检察部门经审查,原判决、裁定或者处理决定存在错误可能的,应当移送刑事检察部门办理。

    刑事检察部门认为原判决、裁定或者处理决定存在错误可能的,决定进行复查。刑事检察部门对移送的刑事申诉案件,应当自收到案件之日起三个月以内作出审查结案或者进行复查的决定,并告知申诉人。但是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报检察长决定,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

    最后,人民检察院经过审查和复查,认为原生效裁判确有错误的,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根据《通知》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刑事检察部门经复查认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二、人民法院依职权启动再审

    各级法院对于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发现确有错误的,可以提交本院的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上级法院对于下级法院确有错误的生效裁判,有权提审或指令下级法院再审。上级法院指令下级法院再审的,一般应当指令原审法院以外的下级法院审理,但如果由原审法院审理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的、纠正裁判错误的,也可以指令原审法院审理。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正确但适用法律错误,或者案件疑难、复杂、重大,或者有不宜由原审法院审理的情形的,也可以提审。

    三、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启动再审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向同级法院提出抗诉。需要注意的是,由于基层人民检察院为最低一级的人民检察院,故基层人民检察院不能成为再审抗诉的人民检察院。

    对于检察院提出再审抗诉的案件,法院应当在收到抗诉书后的一个月内予以立案。但是在三种情况下,人民法院是可以将案件退回检察院的:一是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二是无法向原审被告人送达抗诉书且经通知检察院在三日内仍然未重新提供原审被告人住址的 ;三是以有新的证据为由提起抗诉,但是未附相关证据材料或有关证据不是指向原起诉事实,且经通知检察院在三日内仍未补送的。

    根据《刑诉法解释》第四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对于检察院抗诉的,接受抗诉的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但是如果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也可以指令下级法院再审。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并将指令再审决定书送达抗诉的人民检察院。

    综上,再审程序本质上是原审裁判结果的纠错程序,错误的刑事生效裁判是触发再审程序的唯一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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