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在办理自侦案件行使刑事诉讼法定职权时,有权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对案件进行各项侦查活动,并依法对犯罪嫌疑人根据侦查情况做出最终的处理。
对于自侦案件中只有一个犯罪嫌疑人的案件,或者全部犯罪嫌疑人都已经到案的案件,检察院只需要按照有关程序进行正常处理即可,对于部分犯罪嫌疑人在逃的案件,就会根据查明的情况分成两类来处理。
检察院自侦共同犯罪案件部分犯罪嫌疑人在逃的,根据在案犯罪嫌疑人有关犯罪事实的落实情况,分别有以下5种处理方式:
1、移送起诉;对于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起诉的。
2、移送不起诉;对于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证明不应起诉的。
3、报请延长侦查羁押期限;对于事实无法查清,但仍在侦查法定期限内的。
检察院
4、变更强制措施;对于已经采取的强制措施期限已经届满,但仍可以继续侦查的。
5、解除强制措施。对于所有强制措施期限都已经届满的。
检察院在办理自侦案件时,对于共同犯罪的部分同案犯罪嫌疑人在逃的案件,要根据对在案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查明的情况,分别以上情况进行处理,说明《刑事诉讼法》对案件处理的原则也是实事求是。对于事实清楚的,按照规定处理,对于事实不清的,暂时不做出最终处理意见是一种必要的妥协。毕竟对于一个案件来说,在情况不明的情况下暂时不予追究,不影响将来在事实清楚的情况下补充追究,但错误的追究,会让无罪的人遭受无端的刑事责任,有悖于疑罪从无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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