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是一家生产并销售家具的公司,自2018年至2020年之间,甲公司以自有合法资金陆续向乙公司提供了借款250万元。
2021年11月30日,乙公司与甲公司签订了《还款协议》约定:乙公司尚欠甲公司借款200万元,因长期借用未还,考虑到目前还款压力大,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由乙公司为甲公司提供家具销售渠道的方式抵销借款100万元,那么甲乙公司之间约定的该种抵债方式是否有效呢?
当事人之间就债务清偿达成新的抵债协议,可能构成债的变更,也就是成立新债务,同时消灭旧债务。但是在新的债权清偿完毕之前,旧的债务并不消灭,此时就可能出现新债务与旧债务并存的情形,旧债务的消灭以新债务能够实际履行并已经履行完毕为前提。
还款协议
本案中乙公司与甲公司约定的以乙公司为甲公司提供销售渠道抵销债务的方式,属于约定不明无法实际履行,即该《还款协议》中约定的抵债协议无法履行,此时甲公司有权要求乙公司继续履行旧债务,即偿还相应款项。
如果乙公司与甲公司约定的是,以具体货物抵债的方式清偿借款,那结果可能就不一样了。即双方约定乙公司以设备抵债并列明了设备的具体型号和数量,双方也对该设备进行了作价,甲公司又实际拉走了设备,那法院就会认可乙公司以设备款抵销相应的借款,乙公司不用再继续偿还相应债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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