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费隐律师事务所
公司问题,劳动纠纷,婚姻家庭,交通事故,房地产纠纷,合同纠纷,侵权责任,民事执行,民商事案件
张三自2020年8月开始在公司担任保安一职,月工资5000元,但公司一直未与张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且在张三入职时,公司以缴纳保证金的形式无故克扣了张三1000元工资。
2022年3月,张三向公司发送解除劳动关系通知,并申请劳动仲裁主张公司支付2020年9月至2021年5月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55000元以及克扣的工资1000元,但公司抗辩张三主张的二倍工资差额已经经过仲裁时效,不应得到支持。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时效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时效期间为一年,但因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拖欠劳动报酬引发的争议,不受仲裁时效一年期间的限制。
仲裁时效
而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在法律上属于一种惩罚性的民事赔偿,与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性质不同,因此应当适用仲裁时效一年的规定。
本案中,张三于2022年3月提出二倍工资差额请求,因此其要求2020年9月至2021年2月期间未签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已超仲裁时效,其只能主张2021年3月至2021年5月期间的二倍工资差额。而公司在2020年8月克扣的1000元劳动报酬,根据上述规定不受一年期间的限制,因此该项请求会获得仲裁委员会的支持。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