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三以民间借贷纠纷为由,将郭某诉至法院,要求其偿还借款5万元,并向法庭提交了郭某出具的借条一张作为证据。
开庭过程中,郭某表示,张三主张的借款实则为二人进行麻将赌博行为时其所欠的赌债,借条的具体内容为张三书写,自己是在张三施压下于借条上签字。
张三起初并不承认其主张的款项系赌债,但在法官的盘问下,张三逐渐答非所问,露出了破绽,最终承认其主张的款项确系赌债。法官遂当庭对田、郭二人的赌博行为进行了教育,二人均表示认识到赌博是国家法律明令禁止的违法行为,并保证以后不再参与赌博。
法官对于张三的虚假诉讼亦给予当庭训诫,张三也认识到了其以民间借贷为名主张赌债的行为亦系违法,最后法院判决驳回张三诉请。
民间借贷
法院裁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赌博在我国属于违法行为,所有的赌博活动都不受法律保护,赌博行为是一种无效法律行为,不能产生债权债务关系。同时,赌债属于非法债务,亦是无效债务,赌债的“债权人”不享有诉权和请求权,若以赌债提起诉讼,法院不会受理,而若以民间借贷或者其他名义向法院主张“赌债”,则将构成虚假诉讼,同样系违法行为。
律师分析
在民间借贷纠纷中,有一部分借贷案件的被告往往以借款实际系赌博等非法债务形成进行抗辩,但又没有证据证明,甚至从未向公安机关报案。对于此类案件,被告只要没有充分的证据推翻借条的证明力,法院一般基于证据规则的规定,认定双方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因此,如果借贷可能涉及非法债务,当事人不要轻易出具借条;如因此发生纠纷或人身受到胁迫,当事人一定要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或采用录音等方式,以保全相关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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