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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确认股东资格纠纷诉讼指引

    2023-12-07 14:36:00
  • 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亦涉及诉讼标的额,应按股权价值确定管辖。

    一、诉讼主体
     1.原告为请求确认股东资格的权利人。
     2.被告一般为公司。但在股权代持中,隐名股东可以名义股东被告,将公司列为第三人。同时,隐名股东也可将公司作为被告,将名义股东作为第三人提起诉讼。
     3.第三人是与争议股权有利害关系的人。如果双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后,一方未按协议约定办理变更登记,也可提起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列公司为被告,以原股东为第三人。

    二、诉讼请求
    股权资格确认纠纷的目的在于确认实际股东身份,或确认工商登记上的股东不是实际股东。为便于法官有针对性地作出判决,其诉请请求一般表述为:一是判令确认第三人名下持有的公司xx%的股权属于原告所有;二是判令公司就上述股权确认事项办理相应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第三人须予以配合。
    在被冒名登记为股东的纠纷案件中,被冒名股东作为原告,可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否认自身的股东身份,其诉讼请求一般为:一是判令确认原告不具有被告公司的股东资格;二是判令被告公司就上述股权确认事项办理相应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三、管辖法院
    股东资格确认纠纷应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6条之规定,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公司法
    四、举证责任
     根据《公司法解释三》第22条规定,当事人因股权归属发生争议,一方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其享有股权的,应当证明以下事实之一:一是已经依法向公司出资或者认缴出资,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二是已经受让或者以其他形式继受公司股权,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股东资格的确认,需要提供取得股东资格的基础证据,主要有如下种类:
    1.原始证据
    一是对于发起设立公司的股东而言,如因股权归属发生争议,应提供《合作协议》或《出资合同》等法律文件,证明与其他发起人股东共同设立公司的意思表示;二是对于通过股权转让方式取得的股权,则需要提供《股权转让协议》及原股东履行公司内部决策程序的相关手续等;三是对于股权代持,隐名股东要想进行显名,需提供《股权代持协议》或《委托持股协议》等法律文件,证明存在合法的权利来源,及其他股东是否同意显名的相关证据;四是对于因继承或两个以上的权利主体对同一股权产生争议,则需要适用《民法典》物权编、继承编、婚姻家庭编等相关规定。同时,还需看公司章程是否有排除股东资格的相关规定。
     2.出资证据
    出资是股东的基本义务,也是股东获得股权的对价。如果股东已经履行了出资义 务,则应当提供其履行出资义务的凭证,如:出资证明书、转款凭证、公司出具的收据或相关凭证等,以此证据表明公司对股东出资的确认或认可。如果股东向公司转入资金时未注明用途,或者无法证明双方的经济往来是借款还是投资,则需要股东就其投入公司资金的性质承担举证责任。可结合其是否向公司或其他股东表达了出资的意思表示,或其他股东是否知情等方面综合认定。
     3.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是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中的最有力的形式证据,如果股东签署过公司章程,或就公司章程的内容与其他股东进行协商沟通,对于股东身份的确认都会具有积极作用。
     4.股权凭证
    一般情况下,公司为了确认股东出资,会向出资人出具股权凭证或者将出资人记载于公司的股东名册。该证据对于认定股东资格往往起到重要作用。作为原告,在诉讼开始之前应充分收集相关证据,以便在诉讼过程中,做出对自己有利的处理。
    5.分红凭证
    出资人如果收取过公司的分红,不管是公司转账形式,还是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以个人账号或微信的形式,都可作为有效证据,对股东资格的确认都将产生积极的效果。
     6.权利行使的证据
    一般来讲,股东取得股东资格之后,都会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参与公司的经营决策。原告可以就其是否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人事任命、重大事项决策等方面内容进行举证;也可就其参与公司股东会或形成的股东会决议、记录等内容进行举证。
    7.其他证据
    有限公司兼具人合性和资合性,不管是隐名股东显名化,还是股权转让时股东的优先购买权问题,都是充分保障有限公司的人合性。在股权资格确认纠纷案件中,其他股东的认可非常重要。如果能就其他股东认可这一事实进行必要的举证,对股东资格的确认也能起到促进作用。

    五、应诉策略
    1.在股东资格确认案件中,如果原告未出具股东的形式要件,作为被告,可以原告没有签署公司章程,或原告没有向公司出资或无出资凭证,也未进行工商登记等方面进行抗辩。
    2.被告公司可以主张原告在公司运营期间未参与过公司的运营管理,包括未参与经营决策、未行使分红权等,也是被告进行举证的重要内容。
     3.原告未实际出资,或虽有转账流水,但无出资的意思表示,往往也是被告的抗辩理由。特别是在原告有资金流水的情况下,要甄别出资是用于项目的投资,还是用于对公司的借款,都是认定股东资格的的重要依据。
     4.针对原告存在退股、被除名、股权被质押或转让等情形,被告可以提出原告已丧失股东资格的抗辩。
     5.要针对原告提交的不同证据,要采取不同的抗辩思路。如隐名股东想显明时,公司其他股东不同意或同意人数未过半;在股权转让中,合同成立未生效或合同主要条款约定不明都是被告的抗辩思路。
     6.在原告想通过继承取得股东资格的案件中,被告可根据公司章程的内容是否认可继承取得股东身份,或继承人是否办理了继承股权的手续等方面进行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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