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费隐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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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劳动合同中,用人单位是境外注册的公司,即使该用人单位确实与劳动者签订了劳动合同,也可能被认定为双方未建立劳动关系。
2017年2月25日,张三与甲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2年,工资每月6000元。甲公司每月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张三发放工资。但张三2017年3月至6月工资,甲公司均未足额发放。
2017年7月3日,甲公司通知张三,以张三违反公司管理制度为由,与张三解除劳动关系。张三不服遂申请仲裁,要求甲公司支付未足额发放的工资差额,以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仲裁支持了张三的仲裁请求。
随后甲公司不服诉至法院。法院在审理该案时发现,甲公司是2002年在中国境外依据境外规定注册成立的公司。而在中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以及劳动者,才适用劳动法。
劳动法
因此法院认为,甲公司作为境外的主体,不属于中国劳动法规定的用人单位,因此不在《劳动法》规定的适用范围内,不具备劳动关系主体资格。即使张三与甲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也并未与甲公司直接形成合法的劳动关系。张三与甲公司虽然未建立劳动关系,但张三实际为甲公司提供了劳动,双方之间应该被认定为劳务关系。
因此我们在签订劳动合同时一定要注意,是否存在公司为境外注册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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