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时候,我们在处理婚姻案件时发现,一方会在婚姻期间利用自己“偷偷“存的钱在其他地区购房或因一些政策性房屋本身获取的周期较长的未在婚姻关系期间取得房屋产权证明。
如果在离婚协议中写明“无共同财产,没有争议”,那离婚后发现这部分房屋或取得房产还能够对财产主张分割吗?
案情:
张三与李四于2015年结婚,随后李四购买其单位房改房,但由于审批手续原因,直到2018年离婚时也未取得房屋的产权证,因此王五与李四离婚时约定:双方无共同财产,没有争议。2019年,该房改房通过审批,李四取得了房改房的产权证。
2020年,王五得知该情况,要求李四分割该房屋,李四不同意,后王五起诉李四,要求分割2019年李四取得房屋产权证的房改房50%产权。法院认为该房改房系双方婚姻存续期间购买,虽然因审批手续原因未取得产权证,但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018年双方离婚协议中明确“双方无共同财产”与事实不符,本身存在不妥,因此法院支持李四的诉讼请求,判决该房屋的50%产权归王五。
共同财产
实务链接
法院在处理离婚纠纷时,针对夫妻共有房屋的分割,如果在离婚时已经有产权证,在判决时将会对房屋进行分割;如果在离婚时房屋未取得产权证,法院会向当事人说明:在取得产权证后可以向法院另行起诉分割房屋。本案就属于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未取得房屋产权证,但是当事人在离婚后请求法院分割共有房屋的诉求仍然会取得法院支持。
有时我们会碰到一些当事人的夫妻共同财产在婚姻关系内取得,但是相关所有权的证明在夫妻双方离婚后才取得,在此种情形下当事人仍然可以对该部分财产请求分割。有时一些当事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偷偷地”存钱,在异地购买房屋、购买股票、其他有价证券等等财产,另一方不能得知该情况,离婚后才得知对方背着自己异地购买房屋或者财产大幅增加,此时当事人应当保持合理质疑的态度,如果确实发现对方隐瞒自己在婚内购买房屋或其他财产,可以在发现情况一年内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该财产,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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