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在办理自侦案件侦查过程中,对于犯罪嫌疑人委托辩护律师的,侦查部门应该和公安机关侦查期间对待辩护律师一样,保证辩护律师可以行使辩护权。
在自侦案件中,如何对待辩护律师有一些明确的规定,既有刚性的,也有柔性的。
检察院自侦案件侦查过程中,对待辩护律师的要求有以下5点:
1、可以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这是一个柔性的大帽子。
2、辩护律师要求的应当听取意见,并制作笔录附卷;辩护律师要求当面提出意见的,检察人员就必须回应,这是刚性的规定。
辩护律师
3、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辩护律师提出的书面辩护意见,必须附卷,也是刚性的。
4、无罪辩护意见应该核实;侦查终结前,犯罪嫌疑人提出无罪或者罪轻的辩解,辩护律师提出犯罪嫌疑人无罪或者依法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意见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予以核实。
5、案件侦查终结移送起诉时,应该同时告知辩护律师。
在移送起诉时应当同时将案件移送情况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
从检察院办理自侦案件侦查过程中的规定来看,五个规定中有四个是刚性的规定,只有一个是柔性的规定“可以”。看起来似乎刚性的规定大于柔性的规定,但是从整体上来说,对这些刚性规定的使用,受到第一个柔性规定的整体制约,所以只能说有关规定实际上是柔性的。
简单地说,在检察院自侦案件的侦查阶段,如果辩护律师不主动,检察院除了最后告诉辩护律师已经移送起诉之外什么都可以不做。但是,如果辩护律师主动,则检察院则必须做出相应的处理。这就是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能否起到辩护作用的根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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