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国内一些上市公司、大型国企及地方著名企业等通过破产重整程序使得自身重获新生,破产重整程序也日益引起社会的关注。
破产重整给可能或已经面临破产但又有再生希望的企业一次重生的机会,使企业在业务上进行重组,对债务进行调整,最终摆脱财务困境、恢复营业能力。破产重整制度是公司破产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破产重整的实施,对于防范大公司破产带来的社会问题意义重大。
一、非上市公司重整一般有以下几种模式:
1、保持原有股权结构,债务人通过继续经营清偿债务
保持原有的股权结构,债务人持续经营获得利润从而偿还破产债权。继续经营一方面可以解决变现困难和资产缩水的问题,保障债权人的受偿率;另一方面也有扭亏为盈的可能性。该种模式主要被一些核心资产未被设置抵押或者抵押权人同意企业继续经营的企业采用。
2、调整股权结构,债权人获得股权
债务人的原出资人将其持有的股权无偿或低价转让给债权人,从而减少债务人偿债所需现金,减少债务人的压力和对企业生产经营的影响。
3、引进有实力的战略投资人
有些具有行业发展潜力但缺少资金导致企业经营困难的企业,可以通过引进有实力的战略投资人,向债务人注入资金,并由投资人清偿债权人债权,从而让企业死而复生。
4、对企业进行业务重整
很多大企业业务广泛或扩张太快,有些业务方向盈利前景差、竞争力弱,导致企业资金断裂,经营困难。这时企业就需要对高投入、低产出甚至亏损的业务进行剥离,将企业资金及重点放在发展前景好的业务。
5、原出资人注资偿还债务
原出资人增加出资、调整股权,偿还债务人债务,使债务人重整后摆脱债务危机,继续生产经营。
二、公司继续经营
破产重整期间经营事务的管理,可以由管理人全面接管,或者由债务人自行管理经营,我国采取的是管理人管理为原则,债务人管理为例外的原则。
《破产法》第73条规定:“在重整期间,经债务人申请,人民法院批准,债务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由此可知债务人自行管理财产和经营事务必须满足三个条件:一是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以后,债务人需提出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申请;二是债务人的申请需经人民法院批准;三是要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自行经营管理分两种情形:一种是自始就由债务人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另一种是管理人全面接管后,再由债务人自行管理与营业。
债务人自行管理制度的优势,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债务人最为了解企业具体业务、经营管理方式及存在的问题。在维持企业继续生产经营方面,由债务人自行管理较由外部引入的管理人负责更为高效。
2、重整过程中乃至整个企业存续期间的经营状况,关系债务人的存续,由债务人自行经营管理,有助于调动债务人的积极性,激励其管理好重整企业,促使债务人走出困境。
3、管理人通常为社会中介组织,往往缺乏破产企业相关业务范围内的客户、市场资源、业务能力和经验,也没有拯救破产企业的紧迫感。因此,由债务人自行管理,制定重整计划,有助于债务人实现重整自救的目的。
破产公司
《破产法》第74条规定:“管理人负责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可以聘任债务人的经营管理人员负责营业事务。”结合《九民纪要》第111条的规定和一些法院裁定,法院批准债务人自行经营会从以下几个方向考量:
1、债务人的内部治理机制仍正常运转,有些还能出具重整计划或报告;
2、债务人自行管理有利于债务人继续经营;
3、债务人不存在隐匿、转移财产的行为;
4、债务人不存在其他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必要时法院会主持召开听证会,听取债权人意见。
管理人全面接管的情况下,管理人的职责主要有以下方面:
1、组建专业团队,确认审计及税务专业服务机构、资产评估机构、财务咨询机构等,出具《财产状况报告》《审计报告》《评估报告》等文件;
2、全面接管债务人财产及营业事务,如刻制管理人公章、财务章,接管各类证照、内部决议等管理资料、各类合同,摸底归集并清收资金,参与诉讼仲裁等。
3、建立各项制度,包括审批制度、账户及资金管理制度、经营管理会议制度、人事管理制度、下属公司监督管理制度等;
4、强化经营监督,全面了解企业经营状况,聘用管理团队,管控资金、监督支持下属企业经营等;
5、开展债权审查工作,对内全面审查职工债权,对外及时向债权人披露信息,做好债权申报审查。
6、通过平台发布信息、与投资人会谈引进战略投资人,征求审计、评估、财务、税务等意见,不断调整优化重整方案。
管理人聘用企业原经营管理人员负责营业事务,并明确其负责营业事务的范围、工作要求和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可能主要有以下几点原因:一是企业业务涉及较为专业的领域,无论技术还是市场,原经营团队都更有优势;二是有利于维护职工队伍稳定;三是聘用的经营团队可能不存在欺诈、行为不端或者严重渎职的行为,不会影响企业破产重整程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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