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因借名买房分割产生纠纷,张三与李四夫妻俩在某区缴纳社保的年数不够,由于急着结婚就借张三哥哥张大的名义两人共同出资在某区买了房,如今还来不及变更到自己名下就要离婚分财产了。
当时说好这是夫妻共有,现在张三变卦了,说这是借钱给他哥哥张大买房,房本上的名字是他哥哥张大。
借名买房的事实认定
正如我们所想的那样,李四没有就借名买房一事签订书面协议。这也是现实中借名买房普遍存在的一个问题,其事实难以认定。借名买房这样的事多发生在亲戚朋友间,多以口头形式达成,没有书面形式。有的当事人说,没有书面的借名买房协议,就不能证明这房子是我的了,我在这房子居住两年了。
借名人主张存在借名买房的,要提供证据证明。在借名买房纠纷中,房屋的实际占有使用是判断借名买房的重要因素,一般与之相关的证据有物业费、维修基金等相关费用的缴纳或租金的收取等。还有一个常见的证据就是借名人实际支付购房款的证据,如借名人按月或按季度将还贷款项转给出名人的银行账户的转账记录。只是没有书面的借名买房协议,会让借名人很被动,需提供更多的相关证据来证明,而现实中借名人除了实际占有使用房屋这组证据外,难以提供其他相关证据。当然也不是出借人说这是借贷关系就是借贷关系,按照现在法院的裁判,出借人主张是借贷关系的,对此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李四虽无书面的借名买房协议,但关于借名买房的微信聊天记录还能翻找出来。可见没有养成删除微信聊天记录的习惯关键时候是多么重要。
借名买房
借名协议的效力
当然不是证明了存在借名买房的事实就可以取得房子了。因为借名买房是合同行为,不能因此否定物权登记的效力。既然是合同行为,那就存在一个合同有效与否的问题。一般之所以要借名买房,主要是为了规避购房及信贷政策,那这样的借名行为是否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呢?
现根据某区法院的司法实践,主要分以下几种情况来讨论:
(1)借名购买政策性保障住房的,借名协议无效。因为政策性保障住房管理及分配属于公共秩序范围,法院会据此认为违反公序良俗而无效。
(2)因规避限购政策而借名购买商品房的。因房地产限购政策不是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仅会造成房屋买卖合同一时的履行不能,而非永久的履行不能。因此,只要借名人在法庭辩论终结前符合限购政策要求就行。李四属于此种情形。
(3)为获取银行贷款、降低首付款比例或贷款利率而借名买房的,该行为违反的是银行信贷监管政策,规避了申办贷款限制或首付款的支付比例及利率政策,这类借名行为并未侵犯公共利益,不因此而无效。
在借名买房纠纷中,借名买房的事实难以认定;在借名买房的事实得到确认的前提下,其效力如何难以把握,各种因素让借名买房存在风险。在婚姻关系中,婚姻的破裂让借名买房这一行为风险系数变得更高。因此,不建议借名买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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