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摘要:
2021年7月14日,原告单某将其鲁D7××号机动车停放在燕山路东鑫街路边规划的停车位上,路边栽种的树木倾倒不慎砸落在原告单某的车辆上,造成原告单某车辆损坏。原告单某为维修车辆支出汽车维修费1680元。2021年7月15日,原告单某与案外人孟某签订《租车协议》,协议约定:原告单某租赁孟某鲁D9××号车辆,自2021年7月15日到2021年7月28日,租金金额为人民币2880元。
2021年9月29日,原告单某通过微信向孟某转账2880元。庭审中,原告单某提交某省事业单位查询报告一份,记载市容中心承担辖区公园、街道、广场等公共绿化的建设、保护及管理职责,拟证实市容中心作为树木管理者应承担责任。
争议焦点:
1.市容中心是否是案涉树木的所有人或管理人?
2.市容中心是否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裁判观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七条规定:“因林木折断、倾倒或者果实坠落等造成他人损害,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市容中心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中“宗旨和业务范围”载明“本单位的宗旨是:为城市生产生活正常提供市政工程设施管理维护保障,为维护城市环境卫生提供保障,为城市园林搞好服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包括:承担城市(道路/桥梁/隧道)设施、给排水设施、城市街道与小区照明设施、街道霓虹灯广告设施等维护管理工作;承担辖区公园、街道、广场等公共绿化的建设、保护及管理工作,根据有关法规开展相关业务服务;承担城市环境卫生建设、运营与维护工作及城市环境卫生的监督和作业管理”;
从上述业务范围可知,市容中心承担辖区公园、街道、广场等公共绿化的建设、保护及管理工作,根据有关法规开展相关业务服务。本案事发路段属于公共街道,按照市容中心的业务范围,市容中心系事发路段树木的管理人,对道路两边树木负有管理、保养及维护义务,市容中心未能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对造成单某车辆损坏自身没有过错,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原告单某主张的汽车维修费,证据充分,应当予以支持。关于原告单某主张的租车费用2,880元,原告单某未提交正规发票且原告单某提交的转账记录与租车日期相距时间过长,但考虑到原告单某因出行势必支出一定的交通费用,可以酌情支持1,400元。
关于市容中心辩称天气原因属于不可抗力因素,法院认为,气象台已经发布了预警,说明事发时的天气并不属于不可预见且不能避免的天气灾害,同时事发地现场并未出现大范围树木倾倒的情况,因此,被告辩称的不可抗力因素,不予采信。法院依法判决:市容中心赔偿原告单某各项损失共计3,08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典型案例: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鲁04民终1024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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