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摘要:
2018年11月09日15时33分,被告陆某带上其小孩一同来到原告某商场看商品时,因其小孩玩耍不小心撞坏了商场内正常摆放出售的海信液晶电视机一台(含税价值2590元)。事发后,经原、被告双方协商无果,原告某报警求助,接报后,某县公安局城东派出所民警到现场了解情况后认为该事件属于民事纠纷,建议双方到法院起诉处理。另查明,被告陆某、李某于2012年6月8日登记结婚,现不在辖区居住、生活,去向不明,无法联系。
争议焦点:
未满8周岁的孩子撞坏商场电视,由谁承担赔偿责任?
裁判观点:
本案系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公民因过错侵害他人人身、财产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被告陆某带上其小孩一同来到原告某商场看商品因其小孩玩耍时不小心撞坏了商场内正常摆放出售的电视机。
本案引发的民事赔偿问题,由于本案直接侵权人(即被告陆某的小孩)是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本案没有证据证明行为人(即被告陆某的小孩)有财产,被告陆某作为其小孩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导致本次事件的发生,其行为存在过错,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且本案没有证据证明原告某对本次事件的发生存在过错,
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条“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第二十三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其法定代理人。”、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的规定,依法应当由被告陆某、李某全额赔偿因电视机被损坏造成的损失2590元给原告。
典型案例:佛冈县人民法院(2019)粤1821民初20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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