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假发票报销酒店开支被发现遭开除,冤不冤?
基本事实:
2021年2月7日,液化空气公司向罗某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载明:罗某在2018年报销住房津贴提供的发票号23189146的发票被税务机关认定为虚开发票,给液化空气公司造成了不良影响及经济损失。且罗某在报销2017年10月22日酒店住宿费时提交的发票号56889402发票,在国家税务网上无法查询到有效记录。
罗某行为违反了诚信基本原则和员工手册中相关规定:替自己或者他人隐瞒工作过失、错误或伪造事实。故自2021年2月9日与罗某解除劳动合同。液化空气公司将与罗某解除劳动合同事宜某了工会。罗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恢复劳动关系。
一审观点:
液化空气公司是否应支付罗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首先,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罗某作为液化空气公司处的异地调转员工,液化空气公司曾向罗某发出职位任命书,载明住房补贴需要凭发票报销;罗某搬到上海后,可最多报销两周的经济型酒店临时住宿费。
故可以明确,无论是住房补贴还是酒店住宿费都是需要凭有效发票向液化空气公司申请报销。但罗某向液化空气公司提供的发票号为56889402的酒店住宿发票和发票号23189146的房屋租赁发票现均被证明为无效票据,而罗某在液化空气公司多次催促下,仍未能对此作出合理解释或提供其他证据材料证明酒店住宿和房屋租赁的事实客观存在,故罗某申请报销的行为显然有违诚信。
液化空气公司据此事实,以罗某行为有违诚信,严重违反劳动纪律为由,解除与罗某的劳动合同,并非违法解除,不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罗某要求液化空气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二审观点:
关于液化空气公司解除罗某劳动合同的行为是否违法。液化空气公司以罗某报销住房津贴及酒店住宿费时提交的发票虚假,违反诚信原则及公司员工手册的相关规定为由解除双方劳动合同。根据本案已查明的事实,罗某当时报销的发票确实并非有效发票。
液化空气公司在2020年9月接受税务机关的税务检查时才发现此情况,也给予了罗某相应的解释机会,但罗某并未作出合理解释。罗某称已记不得三年前(2017年10月)租住何小区,该解释并不符合常理。
鉴于罗某未能证明其确实发生过租房及酒店住宿的事实,所提供的报销发票又系虚假发票,液化空气公司以罗某违反诚信原则及公司员工手册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无不当,不应认定为违法解除。对罗某要求液化空气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上诉请求,本院难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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