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成立于2013年,注册资本为500万元。2015年,甲公司召开股东会并形成股东会决议,增加乙公司为新股东,乙公司出资300万元,出资时间为2015年3月1日。
甲公司注册资本由500万元变更为800万元。2020年,甲公司与丁公司就双方签订的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甲公司向丁公司支付各项费用共计80万元。由于甲公司逾期未履行,丁公司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若执行过程中查明甲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乙公司对甲公司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丁公司能追加股东乙公司为被执行人吗?
有观点认为,在公司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依法享有期限利益,只有当公司股东应履行出资义务而未履行的情形下,才能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在公司未出现破产、解散等情形时,股东的出资义务不适用加速到期。
公司法
而另一种观点则认为,虽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的出资期限尚未届满,但作为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其对公司负有履行出资的义务,在公司的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债务的情形下,该股东在未足额出资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应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公司作为被执行人,其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时,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为被执行人,要求其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的立法原理,生效的法律文书中采用了
第二种观点,即在甲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乙公司对甲公司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情形下,丁公司可以追加股东乙公司为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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