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认定差评侵犯名誉权需要具备以下几个要件:
第一,评论系侮辱、诽谤;
第二,评论指向特定的对象;
第三,评论为第三人所知悉;
第四,造成被评方客观社会评价降低的损害后果。其中要件二和三比较容易判断,难点在于如何判断要件一和四。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五条,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网络购物
(一)捏造、歪曲事实;
(二)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
(三)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用户评论实际上就是一种舆论监督的行为,是对商品、服务的一种监督,好的评论可以帮被评方吸引更多的客户,不好的评论也可以督促其审视问题、提升质量。评价人拥有批评、评论的权利,虽然有些评价人因对商品或服务的不满,会在评论中带有个人情绪,使用过激的言论、片面的观点等,但这些评价也是在其消费的商品或服务基础上发表,因个体的差异,表达方式不尽相同,这类评论属于普通的差评。只有恶意的差评才有可能侵犯被评价人的名誉权。
判断是否为恶意差评需要考虑以下几点:第一,是否消费过该商品或服务,如果评价人从未在被评价人处消费过,就存在捏造虚构事实的情形;第二,评论是否针对商品或服务本身,如果评论对商品、服务只字未提,直指被评价人的人品、隐私,就可能属于存在借点评平台发泄私愤;第三,评价人的主观恶意,如评价人利用差评对被评价人进行威胁或提出不合理的要求;第四,评价人以给予差评的方式谋取额外财物或其他不当利益的。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网络购物占社会消费的比重日益增加,多数网购平台设置了评价系统,通过买家购物后的真实体验评论在买卖双方之间构建一个信息对称的平台;与此同时,也给恶意评价等商业诋毁行为开了方便之门。因此,无论是网络服务提供者还是消费者都应守住底线,维护网络购物市场的正常交易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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