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赋予了公民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将违法犯罪分子扭送至司法机关的权利。
当公民遭遇违法犯罪行为或者遇到通缉在案、在逃人员时,在必要的限度内,采取的及时制止违法犯罪活动或控制犯罪分子的行为,是具有正当性的。《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也规定了任何公民都可以将正在实行犯罪或者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人、通缉在案的人、越狱逃跑的人、正在被追捕的人立刻扭送至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
但是公民在扭送不法分子的过程中,可能会出现因为采取了某些强制手段而造成被扭送人轻伤的情形,在这种情况下扭送人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呢?
首先,大家需要知道的是,扭送过程中造成被扭送人人身伤害或致使被扭送人死亡的,是有可能要承担一定的民事赔偿责任,甚至是刑事责任的。因为即使是犯罪嫌疑人,他的权益也同样受到法律的保护。哪怕是罪犯,也不能去故意伤害他。
其次,扭送人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是需要根据个案的情况,综合扭送人的主观心理状态、案件发生时的具体环境、被扭送人受到的伤害与扭送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被扭送人的伤情等主客观因素,具体分析扭送人是否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
其一,需要判断扭送人是否对被扭送人实施了故意伤害的行为。为了控制不法分子,扭送人在扭送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采取一些强制手段,但是这些强制手段应当以制服或控制扭送对象为必要。如果扭送人采取了不必要的暴力手段,例如非法拘禁、体罚、殴打等故意伤害或侮辱被扭送人人格的行为,并且造成了被扭送人身体伤害等不应有的损害的,扭送人的行为就有可能被认定为故意伤害行为。另外,如果被扭送人不符合扭送的条件,或者被扭送人已经被压制且没有继续实施暴力反抗行为的,扭送人仍然采取了强制手段,造成被扭送人伤害的,也可以认为扭送人实施了故意伤害行为。
犯罪分子
其二,需要判断扭送人实施的行为与被扭送人受轻伤的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如果被扭送人轻伤的结果并非扭送行为所致,而是扭送过程中被扭送人的激烈反抗所致,那么扭送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就不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其三,需要判断扭送人有无伤人的故意,是否存在直接或间接伤害被扭送人的意思。如果扭送人主观上不存在故意,而是因扭送行为过失致人损害的,是不能构成故意伤害罪的。
最后,扭送人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除了要分析是否符合犯罪构成要件,还需要进一步看是否存在违法阻却事由。罗祥教授在谈及湖南永州“踹伤猥亵者反被刑拘”案时曾经提到,扭送属于法令行为,也属于刑法理论中的违法阻却事由。即使扭送行为超出了必要限度,成立扭送过当,但是由于过失致人轻伤的行为并不构成犯罪,因此扭送过当的行为也不宜定罪。
综上,如果扭送人的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且排除了违法阻却事由,则扭送人是构成故意伤害罪的。但是,如果扭送人在扭送过程中因过失致人轻伤的,既不能构成过失犯罪,也不能构成故意伤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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