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费隐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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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在办理自侦案件时,会为了查明案情,有时不仅需要一般性的侦查手段,部分种类的案件可能还需要采取技术措施进行侦查。
检察院自侦案件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案件主要有以下3类:
1、利用职权实施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大犯罪案件;人民检察院在立案后,对于利用职权实施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大犯罪案件,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交有关机关执行。
2、追捕被通缉的在逃人员案件;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侦查的案件,需要追捕被通缉的在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
检察院
3、追捕决定逮捕的在逃人员的案件。决定逮捕在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经过批准,可以采取追捕所必需的技术侦查措施。
在检察院办理自侦案件时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本身是一件非常严肃的行为,必须经过严格的程序批准后才能进行。一般情况下,主要是满足“利用职权实施”、“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重大犯罪案件”三个条件,突破这种限制条件的情况只有追捕在逃人员。这些规定的适用都有严格的规定,在诉讼过程中,认真的辩护人不可不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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