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费隐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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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在办理自侦案件时,有时会扣押、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根据规定,检察院还应该书面告知当事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有权申请出售。
检察院办理自侦案件时扣押、冻结的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在满足以下5个条件时可以出售:
1、权利人申请出售;对于被扣押、冻结的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在扣押、冻结期间权利人申请出售。
2、不损害国家利益;经审查认为不损害国家利益。
3、不损害被害人利益;被害人利益同样需要保护。
犯罪嫌疑人
4、不影响诉讼正常进行的;对诉讼正常进行无影响。
5、检察长批准。经检察长批准系法定的程序。
在检察院办理自侦案件时扣押、冻结的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满足法定的五个条件可以出售,与此类似,在上述五个条件的基础上,如扣押、冻结的汇票、本票、支票的有效期即将届满的,也可以在案件办结前依法变现。所得价款由人民检察院指定的银行账户保管,并及时告知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上述的规定表明,检察院自侦刑事案件从侦查阶段就不仅有法律辩护、事实辩护、程序辩护,还明确存在着涉及财产的辩护工作,对于当事人来说,不可不察。那种认为刑事案件在侦查阶段无所作为的观念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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