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在办理自侦案件时,有时需要查询和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各种财产,对于这种侦查活动中的查询和冻结,也应该有其明确的规则。
人民检察院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查询、冻结犯罪疑嫌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主要的规则有以下5点:
1、可以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配合;有权要求。
2、应当制作查询、冻结财产通知书;查询、冻结前款规定的财产,应当制作查询、冻结产通知书,通知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邮政部门执行。
3、冻结需要检察长批准;冻结财产的,应当经检察长批准。
检察院
4、可以轮候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已冻结的,人民检察院不得重复冻结,可以轮候冻结。
5、应当要求解除冻结或做出处理前通知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有关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邮政部门在解除冻结或者作出处理前通知人民检察院。
在检察院自侦案件查询和冻结的规定中,相比公安机关“存款、汇款、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期货保证金等资金,债券、股票、基金份额和其他证券,以及股权、保单权益和其他投资权益等财产”的规定,对于有关财产的种类仅为“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明显过于粗略。更为重要的是,在公安部的有关规定中,明确规定了冻结的期限、续冻的期限等规定,而在检察院的规定中却不见踪影,这表明在侦查权的限制方面,由于检察院自侦案件的司法监督属于自我监督,监督的力度显然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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