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老汉与李老太婚后育有三个女儿,大女儿张某与王某于1998年结婚。为了保证老人能够老有所养、老有所依,王某在婚前与张老汉一家签订《赡养协议书》,约定王某当上门女婿,落户到张家,负责岳父岳母的生老病死,家中房产归张某与王某所有;王某、张某不得虐待、遗弃二老,否则负法律责任,该协议经公证后生效。
婚后,王某夫妇虽未与二老住在一起,但常去看望、关爱两位老人。2004年,张老汉名下房屋拆迁,他将拆迁款中的12万元给了王某夫妇。
2016年,李老太身患重病长期在医院治疗,为了治疗费用等事,张老汉和王某发生争吵,逐渐产生隔阂。2017年李老太去世,王某按约履行了生养死葬的义务,但他和张老汉之间的矛盾却没有得到缓解。
2019年,张某因病去世,王某对岳父的态度也急转直下,不仅不闻不问,还将其拒之门外。经民警协调,王某让张老汉住到了亲戚家中。张老汉心寒之余,将王某诉至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要求解除赡养协议,并要求王某返还12万元拆迁款。
法庭上,王某承认张老汉的确给付过12万元拆迁款。他辩称,虽然平时两位老人都有退休工资,生活费不用其支付,但生病、逢年过节的费用均由其支付,还为老人购买了电视机、空调等生活用品。此外,张老汉和李老太长期生病,花费的医疗费、护理费等已远远超过12万元,仅张老汉9次住院期间,其就支付了近4万元的医疗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王某作为张老汉的女婿,其与张老汉、李老太签订《赡养协议书》,双方之间形成遗赠扶养关系。现张老汉提出解除协议,王某表示同意,法院予以支持。张老汉给予的12万元拆迁款系张老汉与李老太的夫妻共同财产。根据审理中双方的陈述及查明的事实,王某已按《赡养协议书》履行了对李老太的生养死葬的义务,就这笔拆迁款,王某有权根据《赡养协议书》享有6万元的遗赠权利。
鉴于双方均同意解除协议,法院综合考虑协议签订时间、履行期限及王某已履行情况等因素,酌定由王某返还张老汉拆迁补偿款2万元。一审判决后,张老汉不服,向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维持了原判。
承办法官表示,王某与老人签订的《赡养协议书》实际上是一份遗赠扶养协议,是扶养人与被扶养人(即遗赠人)之间签订的,有关扶养人承担被扶养人生养死葬的义务,被扶养人的财产在其死后归扶养人所有的协议。由于丧葬在我国文化中具有重要意义,遗赠人指定扶养人处理自己的身后事务,体现了遗赠人对扶养人的信任。因此,遗赠扶养协议属于以当事人之间特别信任关系为基础的合同,内容还包括扶养人对遗赠人在精神上的照顾和感情上的沟通。本案中,张老汉与王某因琐事发生争执后相互之间不能谅解,在此情况下,勉强维持协议未必就能给老人带来“老有所乐”。结合案件事实,法院在依法保护老人合法权益的基础上,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