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先生于2015年2月16日入职某高尔夫球场,工作岗位为球童。2020年2月,车先生向某高尔夫球场申请离职,之后再未到公司工作。
2021年4月,车先生向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某高尔夫球场支付在职期间未付清的工资、加班工资、高温津贴等费用,仲裁委以超仲裁时效为由决定不予受理。
车先生不服,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某高尔夫球场支付其在职期间未付清的工资、加班工资、高温津贴等费用。某高尔夫球场主张车先生的诉讼请求已超过诉讼时效,要求法院依法予以驳回。
房山法院经审理认为,车先生于2020年2月20日离职后至2021年4月23日申请仲裁前,从未向某高尔夫球场主张过其诉讼请求中涉及的相关劳动争议权利,车先生对此予以认可。现车先生主张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工资、加班工资、高温津贴等费用,已超过一年的仲裁申请时效。车先生也未提供证据证明该期间存在仲裁时效中断或中止的情形,故车先生的上述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据此,法院判令驳回车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庭后表示,我国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为保障稳定的劳动关系、财产关系,促使权利人及时行使自己的权利,解决纠纷,法律不保护权利上的“睡眠者”,无论是作为用工主体的单位,还是提供劳动的员工,主张权利务必要及时,申请工资、高温津贴等费用的,务必在离职后一年内主张。
此外,法官还提醒,高温环境下作业,劳动者除了可以主张高温津贴外,对于用人单位强令劳动者在强高温天气下户外作业,或在没有高温防护条件、防暑降温措施下冒险作业,有可能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有权拒绝,可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立即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并可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