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常生活中向他人借款的同时用房产作抵押的情形并不罕见,但如果抵押的房产被人以不合理的价格出售,又该如何处理?近日,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法院查明,李某与夏某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30万元,借期为2个月,同时约定李某将名下一套价值300余万元的房屋抵押给夏某,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此外,夏某为了保证李某按时还本付息,还要求李某与其签订《委托书》,委托夏某以不低于100万元的价格将房屋出卖给史某,并有权代替李某办理过户登记等手续。当日,双方与史某前往公证处对《委托书》进行了公证。
两个月后,借期届满,李某因故请求延期还款。但令她意外的是,夏某已经以李某的名义与史某签订了《存量房买卖合同》,成交价仅为102万元。对此,李某表示反对。
不久后,史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某为其办理房屋过户登记,并承担逾期过户违约金15余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与夏某签订《委托书》的真实目的系担保借款合同的履行,双方并没有委托买卖房屋的合意。涉案房屋的交易价格仅为市场交易价的35%,明显过低。此外,李某在买卖合同签订后4日便告知史某其不同意卖房,而此时史某仅支付了10万元房款,且从未到实地查看过房屋,对于房屋明显低于市场交易价的事实,未尽到一般买受人的审慎义务。
据此,法院驳回了史某的诉讼请求,夏某代李某与史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应予以撤销。一审判决后,史某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西安市中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法官庭后表示,民法典规定,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本案中,夏某作为受托人,将房屋以严重低于市场交易价值的价格转让给原告史某,系利用被告李某处于危困状态,产生的法律后果显失公平。据此,法院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