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某甲、白某乙因土地承包需要资金,经同村的高某介绍,于2011年12月向贾某借款40万元,并出具借条一张,约定2012年6月26日前还清。借款时,双方口头约定月息3分,证人高某在借条上签名。2012年9月,白某甲再次向贾某借款30万元并出具借条。2013年7月,白某甲陆续向贾某之妻侯某银行卡存入50万元。
2017年,贾某起诉至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要求白某甲、白某乙偿还借款。白某甲、白某乙辩称,原借款40万元已经全部还清。第一次庭审时,贾某否认收到还款。第二次庭审,由于白某甲及其代理人未参加庭审,贾某认可收到50万元,但主张所还款项全部都是利息。法院于2018年4月作出判决,判令白某甲、白某乙返还贾某40万元本金及利息。
判决生效后,白某甲、白某乙申请再审,称已经还款50万元,法院认为他们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遂驳回其再审申请。随后,白某甲、白某乙向二七区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监督。
在办案检察官的提醒下,白某乙向检察院提交了4张保存完好的存款凭证,详细显示了存款日期、存款用户名和账号、存款金额等信息。同时提交了他们与贾某另案30万元借款的判决,经对比分析,白某甲、白某乙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他们已经偿还了本案大部分借款本金。
因该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对事实的认定,二七区检察院于2021年7月1日向二七区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收到再审检察建议后,二七区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再次审理,结合相关证据,计算出白某甲、白某乙的本金、利息偿还情况,认为尚欠本金56834.33元。
最终,法院作出再审判决,撤销原判,判令白某甲、白某乙偿还本金56834.33元并偿还利息。
承办检察官李志中介绍说,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届满后逾期举证的,不必然产生证据失权的法律后果,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可以采纳相应证据。白某甲、白某乙提供的存款凭证未在原审庭审中提交,应视为在“原审庭审结束前已经发现,但因客观原因无法取得或者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提供”的新证据。
李志中提醒,在现实生活中,民间借贷双方极易发生纠纷,导致其中一方有损失。借款方还款时切记要让对方归还借条或出具收据,保存好银行转账凭证,以防日后发生纠纷,有据可凭,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