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5月12日,程某组织刘某、王某在自己的烧烤店聚餐,因烧烤店还未营业,缺少酒杯、盘子等物品,便前往辛某某经营的店铺购买上述物品。辛某某询问程某烧烤店的相关事宜,并称忙完后去程某烧烤店看看。
当晚饮酒过程中,因刘某与辛某某产生争执,刘某先行离开。后程某招呼朋友邹某某过来一起喝酒,邹某某喝了一杯啤酒后离开。饭局散场后,程某与王某共同把辛某某送到楼下,因辛某某体重较大无法送往楼上,辛某某的妻子宋某某便让辛某某在程某车里先睡一会儿,醒酒后再上楼回家。程某与王某共同把辛某某抬至车上,然后王某、宋某某离开,由程某在车里陪护辛某某。后程某发现辛某某异常,随即拨打120将辛某某送至医院。5月13日下午,辛某某死亡,死亡原因为呼吸心跳骤停。后因赔偿纠纷,辛某某家属将程某、王某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程某等人与辛某某并不熟悉,对其能否饮酒、酒量大小并不知悉,不能预见辛某某饮酒后会发生的不利后果,饮酒过程中也没有强制性劝酒情形,且在饮酒结束后护送辛某某回家并全程有人陪同,发现辛某某异常时又及时拨打急救电话救治并陪护,程某等人已经尽到了其作为共饮人正常、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主观并无过错或过失。但本案中辛某某死亡确因饮酒而发生,作为辛某某的共饮者,应当对辛某某死亡产生的损失予以分担。据此,法院酌定程某赔偿2万元,王某赔偿1万元。
王某不服,向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日照中院审理后,认定一审法院判令王某分担损失1万元适用法律不当,予以纠正,无须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