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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帮助邮寄毒品牟利 主观明知构成共犯

    2024-03-06 08:48:00
  • 2020年4月,周某某通过网络交易从缅甸的普某某(在逃)处购买毒品,将毒品藏匿在包裹中,委托依某从境外取回并邮寄到指定地点。依某明知包裹内藏有毒品,为获取非法利益,仍安排其姑姑赵某某(另案处理)到中缅边境将包裹取到国内。赵某某在云南瑞丽快递集散点往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邮寄包裹时被公安机关查获,现场查扣毒品可疑物101.98克。经检验,该毒品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含量为74.4%。另查明,周某某多次贩卖毒品给马某某,马某某又将毒品贩卖给他人牟利。

    2020年6月24日,经山东省公安厅逐级指定管辖,莒南县公安局以被告人依某、周某某等4人涉嫌贩卖毒品罪移送审查起诉。莒南县检察院积极引导公安机关从毒品来源、交易、邮寄、藏匿等各环节补强客观性证据,从接收毒品现场、躲避检查、帮助邮寄情况、邮寄次数、获利数额等方面收集证据以证明依某的主观犯意,夯实证据基础。经审查认为,依某为赚取好处费帮助普某某以藏匿、蒙蔽手段,逃避边防和快递集散点的检查,为下家邮寄毒品,可以认定其主观明知,构成贩卖毒品罪的共犯,遂作出起诉决定。其姑姑赵某某仅是帮助其侄子接寄物品且未获取好处,难以认定主观明知,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

    开庭审理前,莒南县检察院充分听取依某等人及辩护人意见,告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认真开展释法说理,促使周某某、马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2021年4月14日,莒南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依某等3人贩卖毒品一案,庭审中周某某、马某某认罪悔罪,公诉人发表了从宽处理的量刑建议。依某拒不认罪,公诉人就“主观明知”的法律适用展开了充分论辩,提出从重处罚的量刑建议。法院采信了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以依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万元。周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马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5000元。

    随后,针对利用快递寄递毒品这一新型毒品犯罪方式,莒南县检察院向县域内多家快递公司发出检察建议书,督促其切实增强寄递安全责任意识,加强监管。同时建议邮政部门加强监管制度建设,建立健全违规寄递经营行为举报制度,提升社会参与度。

    马海涛表示,寄递毒品犯罪隐蔽性强,客观证据少,犯罪嫌疑人往往拒不供述或者供述极不稳定,主观明知、共同犯罪的认定是办理该类案件的难点和风险点,检察机关应加强分析研判,明确主观明知和共同犯罪的证据标准,在办案过程中积极引导公安机关全面收集证据,形成缜密严谨的证据链条,精准指控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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