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7月13日至8月4日,芦某明知其出售的胶囊、沉香等产品含有合成大麻素,系国家列管的新精神活性物质,为牟取非法利益,3次通过网络向王某某、张某某出售并非法获利人民币10700元。经鉴定,从王某某、张某某处扣押的胶囊、烟丝、长条烟丝(沉香)中均含有合成大麻素成分。
此后,芦某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利用购买的李某某手机号码、身份信息注册的微信账号,专门用于联系贩卖含有合成大麻素成分的胶囊、烟丝等并收取毒资,进行洗钱活动。
本案系贩卖新型毒品合成大麻素类犯罪案件,涉及网络交易和自洗钱犯罪。案件移送初期,黄岛区检察院发现该案现有证据链条上多个线索和漏洞待查,特别是犯罪嫌疑人贩卖毒品的主观故意以及使用他人微信账号逃避打击等情况没有查实。青岛市、区两级公安、检察机关召开联席会议,对新型毒品犯罪的入罪标准达成共识,形成会议纪要,认定本案构成贩卖毒品罪,并追加起诉洗钱犯罪事实。
芦某到案之初并没有认罪认罚,辩称其出售的仅为保健产品,没有贩卖毒品的主观故意。检察机关及时引导公安机关收集芦某手机信息、聊天记录、交易流水等客观证据,通过支付平台交易流水、推销产品过程、寄发快递等交易细节证明芦某的主观犯意,认定2021年7月1日后,芦某在明知合成大麻素系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的情况下,为牟取非法利益,多次向他人贩卖含有合成大麻素成分的沉香、胶囊等,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检察机关通过释法说理,促使芦某真诚悔罪、认罪认罚。
同时,检察机关联动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及时发现涉自洗钱犯罪线索,引导侦查机关全面收集涉及赃款赃物去向的相关证据。在讯问被告人的过程中,着重讯问其毒资的来源与去向、收取毒资的方式等。经审查,芦某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利用他人身份信息注册微信,并用该微信支付结算毒资,检察机关发挥刑事诉讼监督职能,认定芦某自洗钱行为涉嫌洗钱罪,予以追诉。最终,法院以芦某犯贩卖毒品罪、洗钱罪作出有罪判决。
随后,为强化寄递安全溯源治理,检察机关向驻区物流企业发出检察建议,督促寄递行业重视邮件安检规程,落实百分百实名收寄、百分百收寄验视和百分百粘贴“安检”标识贴,及时查处违禁品,消除安全隐患。
“本案涉及网络交易和自洗钱犯罪,案情疑难复杂,取证合法性、关联性面临诸多挑战。”山东省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部主任马海涛表示,检察机关能动履行诉前主导职责,与公安机关、人民银行联动配合形成打击合力,夯实新型毒品犯罪主观方面证据,促使被告人认罪认罚。同时积极履行刑事诉讼监督职能,实行“一案双查”,依法追诉自洗钱漏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