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某与张某于2016年经人民法院判决离婚,婚生子金小某由张某抚养,金某每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1258.9元至金小某18周岁。
此后,金小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金某将每月抚养费提高至人民币7500元。据调查,金某任某公司副总工程师,月收入人民币8000元。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和生活水平的提高,之前判定的抚养费已不能满足金小某的成长和教育的需求。为给金小某健康成长提供必要的物质支持,依法应予支持其提高抚养费诉求。
随后,法院根据金小某生活、学习的实际需要和金某的工资收入,结合金小某居住生活地的生活水平,判决金某每月支付金小某抚养费人民币1800元至其年满18周岁。宣判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
法官庭后表示,本着遵循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即使父母双方在离婚时已对子女抚养费达成协议或经判决确定抚养费数额,也不妨碍未成年子女出于自身成长需求在必要时提出超出协议或判决原定金额的合理要求。人民法院一方面着眼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实际需要,另一方面考量给付抚养费一方的经济承受能力,根据社会生活水平综合确定增加抚养费金额,保障了未成年人基本生活学习的物质条件,使增加后的抚养费更易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