冉某与杨某均系在某校高三就读的未成年人。杨某长期带头与其他同学使用带有侮辱性、歧视性的语言嘲笑、讥讽冉某,并带头孤立冉某,导致冉某出现轻微抑郁症症状。
学校曾通知双方家长到校处理,也多次对杨某进行批评教育。杨某应校方要求数次出具书面检讨,但缺乏诚意,给冉某造成进一步伤害。冉某遂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令杨某公开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10万元。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杨某在校期间对冉某实施起歧视性外号、语言讥讽嘲笑及孤立等行为,经学校批评教育后仍未反思与改正,致使冉某出现心理问题,客观上可以认定杨某的行为对冉某的人格及身心造成伤害,构成侵权。但考虑到双方系同学关系,均处于青春敏感期,且均处于备战高考的关键时期,遂多次沟通调解,由杨某当面向冉某诚恳道歉,双方握手言和,冉某自愿放弃诉求。同时,法庭对双方进行心理疏导,帮助两人调整心态,放下包袱。
法官庭后表示,针对校园中以言语嘲讽、辱骂等形式侵犯学生人格权的行为,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对这些行为予以否定性评价,同时秉承“化解矛盾、修复关系”的理念,积极促成矛盾化解,尽量降低诉讼给当事人带来的心理压力及不利影响,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