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2月,17周岁的陈某某和李某等人在重庆市渝北区多个小区车库及设有停车位的道路,采取拉拽车门的方式盗窃他人财物,涉案金额共计价值人民币6000余元。
法院另查明,陈某某曾因成绩优秀,从乡镇小学考入市属重点中学,但因无法适应学习节奏而辍学。其间,陈某某不顾父母反对,离家与李某同居生子且不与父母联络。后陈某某因无力抚养婴儿,在李某的鼓动下走上犯罪道路。
渝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鉴于其犯罪时系未成年人,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家属代为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法院最终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被告人陈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4个月,缓刑7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法官庭后表示,对于误入歧途的未成年人,人民法院秉承“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促使其吸取教训,改过自新。本案中,人民法院积极参与调处家庭纠纷,鼓励引导未成年被告人与父母主动联系,消弭家庭隔阂,修复亲子感情,最终教育、感化所有家庭成员,帮助叛逆期未成年人重回生活正轨。人民法院主动参与社会矛盾化解,展示了温情呵护的司法关怀,体现了司法为民的法治温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