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以来,刁某某6次盗窃重庆市江北区观音桥、红旗河沟等地商铺内的现金、手机等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8000余元。经查,刁某某现独自抚养一名6周岁的小孩以及一名未满周岁的婴儿,但其有吸毒恶习,且未给孩子申报户口及登记入学,并持续实施盗窃犯罪,甚至曾将孩子带至作案地点。另查明,刁某某曾于2017年因犯盗窃罪已被判刑,但因其怀孕、哺乳或系未成年人的唯一抚养人等原因,未能对其收监执行刑罚。
江北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刁某某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8000余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刁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且部分被盗财物已追回,依法对其予以从轻处罚。同时,刁某某在前罪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发现有漏罪及再犯新罪的情况,依法应对其予以数罪并罚。遂依法判处刁某某有期徒刑6年10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万元。
江北区法院在刁某某符合收监条件后及时将其收监执行,并积极与公安、民政等部门协调,由民政部门监护其未成年人子女,申报户口、送医就学等工作同时展开。
法官庭后表示,保障未成年人在良好环境中成长,避免其受到不良家庭氛围的负面影响,是全社会的共同职责。人民法院延伸审判职能,既打击了罪犯以怀孕、哺乳等为由规避劳动改造的行为,又给罪犯的未成年子女营造了正常的成长环境,充分保障其健康权、受教育权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