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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业主自费为社区买滑梯 路人摔伤起诉如何定责

    2024-03-06 08:55:00
  • 好心为社区购置儿童滑梯,让小朋友们有更多的地方可以玩耍,但张某怎么也没有想到,自己居然会因此被告上法庭。

    张某是江苏省江阴市某小区的业主,有一个两岁的宝宝。因小区内游乐设施较少,小朋友们缺少游乐项目,张某就跟小区物业公司的人联系,提出由其自费为小区添置一套儿童滑梯,供小区业主的孩子免费游玩,丰富小区儿童娱乐生活。

    物业公司工作人员当天对张某的该提议表示同意,并承诺会为该儿童滑梯腾好地方。没过多久,张某从网上买了一套儿童滑梯(含脚垫),放置在小区大厦的一楼大厅公共区域内。此后,小区内的孩子们经常会去滑梯玩耍,滑梯区域的卫生以及滑梯的规整等工作则由物业公司负责。

    2020年11月,刘某途经该小区一楼大厅时不慎踩到滑梯配套的脚垫,因脚垫下有水渍,导致刘某站立不稳后仰摔倒。摔倒后的刘某被送至医院治疗,诊断为椎体骨折,后经司法鉴定,刘某构成十级伤残。

    刘某认为,是因为物业公司没有设置地滑的警示标志、没有清理积水导致她摔倒,张某购买并放置滑梯也存在过错,因此向江阴市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物业公司和张某共同赔偿其各项损失近20万元。

    庭审中,物业公司认为虽然放置滑梯经过公司同意,但应当由张某设置警示牌,张某方存在过错。张某则认为,她是出于好心,为了整栋楼小朋友玩得开心而购买的滑梯,不存在盈利目的,不应由自己承担责任。

    江阴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张某在征得物业公司同意后,将自费购置的滑梯游乐设施放置在物业公司同意放置的区域供全体小区业主免费使用,相应游乐设施的日常维护、管理和安全防范等义务依法应当由物业公司负担。物业公司对于小区大厦一楼大厅地面可能湿滑危险、案涉地垫被踩后存在滑行风险等均未设置任何警示标志和提醒,未能有效防范安全风险、做好安全防范工作的过失是导致本案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依法应对刘某在本案事故中的损失承担主要的赔偿责任。

    同时,刘某作为成年公民,应当对可能存在的风险尽量预判和避免,但其未能及时查明路况发现通行地点存在地垫,该疏忽亦是导致其摔倒的部分原因,其自身对于损害的发生存在一定过错,故依法可以适当减轻物业公司的赔偿责任。

    此外,张某作为小区业主,自费为所在小区购置案涉游乐设施的行为不存在过错。张某在购置有关设施时是出于改善小区人居环境、便利小区儿童快乐游玩等善良目的,对于本案事故的发生并无主观上的故意或者过失。且张某出于便利所在小区儿童游玩而自费购买游乐设施并提前征得物业同意以便管理的善心、善行,正是值得弘扬、表扬并予以保护的社会正能量所在,张某的案涉行为不应该受到司法的否定性评价。

    据此,法院判决物业公司对刘某的损失承担主要赔偿责任,赔偿张某12万余元。同时,驳回了刘某对张某的赔偿请求。判决后,双方均服诉息判,目前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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