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注销后对其之前的货款不认账,供货商能否要求其依约付款?近日,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法院秉承公平诚信原则,依法诉前调解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经法院调解,个体工商户经营者马某最终当庭支付货款3.1万元给供货商某食品公司。
法院查明,马某系南昌县某超市的经营者。2019年4月14日,马某拿着盖有南昌县某超市印章的格式合同来到某食品公司签订购销合同,某食品公司于次日在合同上盖章确认,并按合同约定向南昌县某超市提供食品等货物。起初,双方履行合同尚且顺利,自2020年1月20日至5月14日止,双方经结算,南昌县某超市尚拖欠某食品公司货款3.1万元未付。某食品公司多次催讨货款,马某均以南昌县某超市于2019年4月26日被注销为由,拒绝承担责任。随后,某食品公司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马某偿还拖欠的货款3.1万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立案法官在认真调查后,发现本案争议的焦点为个体工商户注销后的责任承担问题,只要释明清楚相关法律规定,问题将迎刃而解,遂将该案纳入诉前调解程序。在调解过程中,调解员向原被告释明,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相应的,个体工商户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登记终于注销。无论个体工商户是否登记字号,也不论其是否注销,个体工商户的债权人均可以以经营个体工商户的个人和家庭为债务人主张权利。个体工商户注销后的债权债务,应当由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承继。
经过调解员专业的法律法规释明工作,马某认识到自己不诚信行为的错误,并同意当庭偿还原告某食品公司拖欠的货款3.1万元。至此,该案得以妥善调处,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经营者对个体工商户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经办法官庭后表示,根据个体工商户条例规定,有经营能力的公民,依照本条例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同时,民法典规定,自然人从事工商经营,经依法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可以起字号。由此可见,个体工商户是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在民事程序及实体法律上属于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的自然人。个体工商户的正当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对其经营的资产和合法收益,个体工商户依法享有,同时,在经营过程中也必须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和其他法律责任。
司法实践中,起诉个体工商户怎么确定被告主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规定,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当事人,有字号的应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经营者的基本信息。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登记的经营者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民法典同时规定,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无法区分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确定个体工商户的诉讼主体资格和责任承担方式,有以下情形:
一是无字号的个体工商户,应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当事人,个体工商户(字号)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因为个体工商户无字号,不具备诉讼上的主体资格,无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和其他法律责任,为了防止人去楼空,责任主体缺位,只能以经营者作为当事人。
二是有字号的个体工商户,应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经营者的基本信息。因为有字号的个体工商户,在经营过程中,一般以字号的名义开展经营活动,如以字号作为个体工商户的标识进行广告宣传、订立合同、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开立账户等,因此,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更利于查明案件事实,促使诉讼活动有效开展。
三是实际经营者与业主不一致时,以业主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当事人。在实践中经常会出现“借证经营”现象,即个体工商户的营业执照上所登记的业主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情况,两者均是必要共同诉讼人,必须一同起诉或应诉,由人民法院对他们所主张的权利或义务必须合一进行审理,一并作出判决。
四是个体工商户注销后,由经营者为诉讼当事人。虽然个体工商户被注销,其作为民事主体的民事权利能力归于消灭,诉讼权利能力也已不存在,但经营者对个体工商户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债权人仍可将其经营者作为被告诉至法院,依法追索相应的债权。
本案中,被告马某利用商户注销程序的简便性,违背诚信,其行为有恶意逃避债务的嫌疑。法院依法调解后,马某同意当庭偿还原告某食品公司拖欠的货款,体现了我国在法律层面上对于不诚信行为的打击,践行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