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7月25日,石某荣、石某福、李某杰向原乐都区国土资源局申报了“乐都区某镇某村土地整理项目”。项目申报后,李某福、谢某柱投资加入。此后,该5人以项目为名,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非法开采砂石42674.46立方米,价值682790.40元。
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检察院受理该案后,因案情重大、复杂,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同时,为有效引导公安机关取证,对关键定罪证据指出了侦查方向。其间,检察机关自行补充证据,询问关键证人,向原乐都区国土资源局调取相关证据,深入调查案情,固定证据,有效指控犯罪。
乐都区检察院审查认为,石某荣、石某福等5人实施非法采矿行为,情节特别严重,于2021年2月26日提起公诉。乐都区人民法院以非法采矿罪分别判处石某荣、石某福等5人3年、3年2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乐都区检察院相关部门负责人介绍,矿产资源属国家所有,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破坏矿产资源。石某福、石某荣等5人非法开采矿石的行为,不仅对原有的砂砾石矿床造成了一定的破坏,对当地的地形地貌和土地资源造成了损毁,还造成了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检察机关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作用,严厉打击危害生产安全刑事犯罪,通过依法惩治非法采矿行为,有力震慑了危害生产安全的违法行为,警示公民遵守法律,有力维护了安全生产秩序。